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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竞业限制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劳动者的基本职业道德要求,也是世界各国在法律及实践中广泛采取的做法。
(1)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实际上限于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的人员,并不适用于每个劳动者。
(2)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竞业限制协议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因此不能任意扩大竞业限制的范围,原则上,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
(3)竞业限制期限: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4)竞业限制补偿:竞业限制限制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由于受到协议的限制,劳动者的就业范围缩小,因此对劳动者进行补偿成为必要。法律没有规定补偿的具体标准,实践中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5)违约责任: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法律没有对违约金的标准作出规定,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劳动者复制或者故意记录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掌握客户名单,为了将来解除劳动合同后使用,这种行为构成对诚信义务的违反,即便没有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一)竞业禁止的概念
竞业禁止又称竞业避止,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不得到竞争企业兼职或任职,不得自行组建公司与单位竞争,在离开原单位特定时期和区域内,未经原单位同意,不得从业于竞争公司或从事同原单位业务有竞争性的业务。竞业禁止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会随着职员的流动流向竞争性的企业,保持企业在竞争中的优势地位。
(二)竞业禁止的分类
1、竞业禁止根据发生的法律依据不同,可分为法定的竞业禁止和约定的竞业禁止。前者如《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归公司所有。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未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后者是由当事人通过合同意定,如专利转让合同中可以定有竞业禁止条款,劳动合同中企业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签订的竞业禁止条款等。
2、根据竞业义务主体范围不同,可分为广义的竞业禁止和狭义的竞业禁止。前者的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如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得权人许可,都有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狭义的竞业禁止是指义务主体为特定人,如我国公司法对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规定。一般来说这个特定的义务主体与权利主体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如雇用关系、隶属关系、委托关系、转让关系等。
3、根据义务存在的时间不同可分为在职的竞业禁止和离职后的竞业禁止。在职的竞业禁止,顾名思义就是在职期间的竞业禁止,对在职员工来讲,无论企业与其有无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其均应基于诚信与忠实原则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对离职后的员工,如果双方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则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协议所规定的义务。
4、竞业禁止的限制
(1)主体限制,由于竞业禁止限制了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劳动者的生存权,因此企业只能与接触、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竞业禁止的主体是高级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等。
(2)时间限制,竞业禁止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商业秘密,维持竞争优势,由于商业秘密在竞争中时效性,竞业禁止也应根据劳动者所从事的行业、区域、技术更新的时间不同而确定合理的时间限度,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竞业禁止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年,对技术更新快的高新技术领域,不超过一年。
(3)地域限制,竞业禁止不应当限制和禁止合法正当的竞争,因此限制范围也应根据企业的区域来定,不能无限扩大。
(4)经济补偿金,对离职职工的竞业禁止,由于限制了其就业权、竞争权,作为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对价,应给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体现了对劳动者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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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竞业限制期限的约定最长不得超过()。
正确答案:二年
解析:《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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