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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商品国内包装上的日期要求 1月份进出口

分类:致富项目发布者: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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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环节具体包括哪些?

进出口环节一般包括:报价、订货、付款方式、备货、包装、通关手续、装船、运输保险、提单、结汇等。

温馨提示:以上解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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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一般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时间及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1、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

2、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有关货物应当自运抵指运地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指运地海关申报。

3、出口货物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4、超过规定时限未向海关申报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征收滞报金。

进口商品中文标签法律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产品或产品包装上的中文标签应有以下九种:

1、产品要有检验合格证。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和厂址。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也必须有中文标志。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也应当予以标明。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或失效期,包装食品一般都应标明生产期、保质期和保存期。

5、对于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要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6、已被工商部门批准注册的商标,其标志为“R”或“注”。

7、已被专利部门授予专利的,可在产品上注明。

8、生产企业应在产品或其说明、包装上注明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我国现行标准分四级“即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HB)、地方标准(DB)、企业标准(QB)。”

9、已取得国家有关质量认证的产品,可在产品或包装上使用相应的安全或合格认证标志。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6、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一、进口货物时需办理的流程

签订进口代理合同→办理相关许可证→开信用证(电汇)→外商发货→审核进口单据→换单→三检及商检→报关预录→海关审价→缴纳税金→海关查验→放行货物→提货→动植物检验检疫→送货至仓库→结算单据留存→完成。

二、报关的主要单证有以下几种

1、进口货物报关单

2、出口货物报关单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对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做出书面申明,以此要求海关对其货物按适用的海关制度办理通关手续的法律文书。

3、随报关单交验的货运、商业单据

任何进出口货物通过海关,都必须在向海关递交已填好的报关单。与此同时,还需提交有关的货运和商业单据,接受海关审核提交的单证是否一致。

海关查验无误之后将加盖印章,作为提取或发运货物的凭证。

随报关单同时交验的货运和商业单据有:海运进口提货单;海运出口装货单(需报关单位盖章);陆、空运运单;货物的发票(其份数比报关单少一份,需报关单位盖章等);货物的装箱单(其份数与发票相等,需报关单位盖章)以及根据具体的货物的特殊单证。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海关认为有必要,报关单位还应交验贸易合同、定货卡片、产地证明等。

另外,按规定享受减、免税或免验的货物,应在向海关申请并已办妥手续后,随报关单交验有关证明文件。

4、进(出)口货物许可证

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是国家管理货物出境的法律凭证。进出口许可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种具有许可进口或出口性质的证明、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向海关提交的许可证并不是一直固定不变的,国家主管部门随时会调整发布,所以需要时刻留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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