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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烟花爆竹2023投标 温州2023年烟花销售点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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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烟花爆竹销售点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销售、燃放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综合治理、严格管控的原则,加强对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有关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的有关工作,引导督促单位和个人遵守本规定。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的有关工作。 烟花爆竹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自我管理,引导依法规范经营。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销售和经营性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燃放和非经营性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第五条 本市下列区域(地点)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一)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行政区域;

(二)洞头区所辖洞头岛、霓屿岛、状元岙岛、大门岛、小门岛,灵昆街道、昆鹏街道;

(三)乐清市、瑞安市、龙港市城市建成区,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建成区,具体范围由相关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地点)。 因重大传统节日、重要民俗活动、重大公共活动需要在本条第一款所列区域(地点)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销售、燃放的具体情形、时间、区域(地点)以及烟花爆竹的产品类别、产品级别、规格和数量,并向社会公布。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地点)储存烟花爆竹制品,但是根据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销售、燃放而临时储存的除外。 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地点),除烟花爆竹经营者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组织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烟花爆竹制品不得超过三十千克。 在允许销售烟花爆竹地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储存烟花爆竹制品不得超过许可证载明的限制量。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及时清理燃放后的残留物,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燃放非法渠道获取的或者已经超过保质期的烟花爆竹;

(二)向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化粪池等发射、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或者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发射、抛掷烟花爆竹;

(三)妨碍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和飞行安全;

(四)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以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举报非法销售、燃放以及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物业服务人应当对其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现的非法销售、燃放以及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报告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第九条 为庆典、殡葬等活动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对服务对象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为庆典、殡葬等活动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销售烟花爆竹;

(二)无偿提供烟花爆竹用于非法燃放;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地点)为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提供其他协助或者便利。

法律依据: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储存的烟花爆竹制品,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一条 为庆典、殡葬等活动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告知、劝阻或者报告义务,放任服务对象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为庆典、殡葬等活动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023年温州哪里可以放烟花

爆竹声中一岁除,春风送暖入屠苏。春节临近,年味渐浓,为满足大家对烟花爆竹的消费需求,增添节日氛围,确保安全过节,现将苍南县允许燃放的时间、区域以及47个烟花爆竹零售店予以公布。

温州苍南县2023年烟花爆竹燃放时间、地点、零售店公布

01、允许燃放的时间

2023年1月21日(农历除夕)至2023年1月27日(次年正月初六)、立春、正月十五(元宵节),允许全天燃放。

02、允许燃放的区域

我县分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和限制燃放区域:

1 禁止燃放区域: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上述地点在任何时间均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2 限制燃放区域:

我县建城区全年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只允许在下述规定时间内燃放。具体时间为2023年1月21日(农历除夕)至2023年1月27日(次年正月初六)、立春、正月十五(元宵节),具体范围为灵沙公路以西,横阳之江以北,环城西路以东,灵沙公路与温福铁路交叉口-城中北路-104国道与城西南路交叉口路段以南。

03、烟花爆竹零售店名单

浙江烟花爆竹2023最新规定

各乡镇(街道)应急管理站、有关经营单位:

为保障我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环境,建立安全、有序、规范的烟花爆竹市场流通秩序,现就做好2023年春节期间我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审批工作,做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65号)、《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266 号)、《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结合我县去年做法,在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县经济开发区民族创业园等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和镇建成区、乡人民政府所在地连片村庄建成区内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

一、设置布点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方便群众的原则审批。2023年各经营单位仅可申请季节性零售许可,不再审批长期性零售许可。除《庆元县人民政府通告([2021]7号)内划定的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范围外,一个行政村原则上只设一个经营点,上年度季节性零售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满足,已设点并符合安全条件的行政村不再考虑增设网点。

二、安全培训和考核

新设点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和教育,并经丽水市应急管理局考核合格,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已经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必须每年参加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材料申报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预先核准证明材料复印件(共享材料,可不提交);

(三)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身份信息(用于核准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四)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示意图或实测图);

(五)零售场所的合法证明材料(房产证明、租赁协议书或乡镇街道、综合执法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

(六)安全管理制度;

(七)经营安全管理责任书。

四、审查考核及发证

在报名截止后,县应急管理局将及时组织人员对报名者申请的零售场所是否符合布点要求和经营条件进行实地勘察,合格者再通知其提出正式申请,不合格者则当面或电话告知。受理申请后,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2 日内作出核发或不予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季节性《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不超过 30 天(春节前 15 天,春节后 15 天)。申请季节性零售者,必须在距春节 25 日前完成零售场所的设置及整改工作,逾期视作主动放弃,不再受理。

五、时间安排

(一)报名截止日为 2022 年 12 月 9 日,报名地点是县行政服务中心 3 楼县应急管理局窗口。

(二)2022 年 12 月 16 日前,完成零售场所初审、人员安全培训和考核等工作。

(三)2022 年 12 月 23 日前,各申请人将申报材料整理齐全后,报送至县行政服务中心 3 楼县应急管理局窗口,逾期不再受理。

六、工作要求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行政。严格依照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本通知要求,认真负责,依程序组织审查、核发许可证,严禁“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零售点,严禁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销售的零售点,鼓励零售点采用专用可拆装板房,确保烟花爆竹零售单位的安全条件符合要求。

(二)切实加强安全监管,确保万无一失。县应急管理局以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为载体,督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提高安全条件;与公安、市监、综合执法等部门密切配合,坚决查处非法经营行为,保障我县烟花爆竹领域安全形势稳定。

(三)各乡(镇)、街道应急管理站要及时将该文件精神通知到所辖的行政村、社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逾期不再受理,同时要做好春节期间属地辖区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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