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养殖属于畜牧业,归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各级地方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庆陆燃和国畜牧法》
第悉空七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第八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誉虚当指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的条件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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