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种可以拒交物业费的情况:
1、因为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物业费是由开发商缴纳。
2、将房屋出租,租赁合同中注明了物业费有租住仿谨型户缴纳的。
3、物业公司夫履行合同的服务责任的,全体、主可以拒交,备猜但要有有力的证
据。
4、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
5、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6、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
7、物业公司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8、物业公司不经业主许可自行增加的收费项目。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的性质和特点,中、主和物、服务企\/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压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晌升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未按规定提供服务的,可依法拒交物业费,具体理由归纳如下:
1、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和孙款“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规定,以及《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物业服务人未依法订立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可以依法拒绝支付物业费用。
2、依据《价格法》第十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准确记录与核定服务成本,不得弄虚作假;按照《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服务成本支出的九项费用,均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信告施设备的数量与质量(价值)有直接关系。《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裤棚慧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客观公正的查验结果,是核定服务成本、服务费用的基本依据,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其核定服务成本必然弄虚作假。业主可以依法拒绝支付。
3、《价格法》第十三条以及《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按照《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中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因此,物业服务收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业主可以依法拒绝支付。
4、《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其中包括不遵守《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不按胡答《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移交物业的。按规定应当由业主建设单位交纳的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人再向买受人收取,属于违规重复收费,业主可以依法拒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