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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区居民在零售药店购药行为指引
疫情防控及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为贯彻落实省、市、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保持零售药店哨点监测预警敏感性,规范药店销售药品行为,方便居民进店科学规范购药,制定本指引。
一、1月18日起,居民进店购买《目录》内药品,需持有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结果,提供居民个人信息上传广东省智慧药监购药人员信息审核通过后方可购药,请配合药店工作人员进行问询服务和登记报告工作,提供真实的姓名、身份证、联系电话、现住址、14天内旅居史、症状、购药用途等信息,为家人朋友等代购《目录》内药品的,还应如实提供实际用药者信息;如果实际用药者有发热、干咳等可疑症状的,药店工作人员应当提醒购药居民通知实际用药者及时前往医疗机构就诊。
二、居民进入药店,应当全程佩戴口罩、配合测量体温、出示健康码和行程码。体温超过37.3℃或健康码为“黄色”“红色”的居民,请勿进店购药自行服用。
三、药店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居民进店购药“三查验”工作,发现体温超过37.3℃或健康码为“黄色”、“红色”的居民进店购药的,应当指引前往附近医疗机构就诊,并做好指引登记记录。如发现健康码为“红色”的居民进店,药店工作人员还应当立即向属地社区“三人组”或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涉及商场内药店的,还应当同时报所在商场疫情防控管理部门,并做好报告记录。如遇疫情防控其他突发情况,可拨打涉疫风险人员排查专号“12320”。
四、居民进店购买非《疫情期间需登记报告药品目录》内药品,可按正常流程购买,无须提供个人登记报告信息。
五、药店工作人员应当每日更新中高风险地区、有本土病例地级市等涉疫地区名单,及时、全面、准确地将购买《目录》内药品人员信息上传至广东省智慧药监购药人员信息登记报告系统,不得迟报、瞒报、漏报、错报。
六、中高风险地区、封闭封控区域内药店暂停销售《目录》内药品,直至恢复为低风险地区或解除管理。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不得向中高风险地区、封闭封控区域所在地级市的居民销售配送《目录》内药品,直至恢复为低风险地区或解除管理一个月后方可按要求销售配送,并严格落实登记报告制度。上述区域内居民如使用《目录》内药品,请遵照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疫情防控指引和要求。
七、对确实无法使用智能手机出示健康码的居民,药店工作人员应当协助查询购药居民“通信大数据行程卡”,行程卡为“绿色”的,方可进店遵照指引购药。
八、药店应当在营业场所门口显著位置张贴《居民购药指引》、《目录》、附近医疗机构名单等疫情防控告示,并保持完好无损且不被遮挡。
九、药店要落实哨点监测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进店查验、销售《目录》内药品登记报告及问询服务。
十、疫情防控工作人人有责,感谢广大居民和药店的支持配合,携手遵守疫情防控各项工作措施。如后续省、市有新要求与本指引不一致的,按照新要求执行。
广东多地买退烧药止咳药须实名!
01深圳:购买治疗发热、咳嗽药品须实名制登记
2月8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药品零售企业进一步加强疫情联防联控有关工作的通知,除要求进入药店要测量体温外,购买治疗发热、咳嗽药品还须实名制登记。
02江门:2月7日起买退热药止咳药要实名登记
2月7日,江门市市场监管领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组发布《关于疫情期间药品零售企业退热药止咳药实行实名制登记销售的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全市药品零售企业将在疫情期间对退热药、止咳药的销售实行实名制登记。
03
英德:所有零售药店出售退烧、咳嗽类药品须实名登记
2月7日,英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通告,明确将加强药品安全管理,所有零售药店出售退烧、咳嗽类药品, 必须实名登记,第一时间上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04梅州多地:购买感冒发热、喉咙肿痛药品需实名登记
2月4日,梅州梅县区发布《关于做好购买感冒发热、咳嗽、咽痛等药品实名登记的通知》,要求从2023年2月4日起,市民凡到药店购买感冒发热、咳嗽、咽痛等药品,一律实行实名登记。
2月4日,梅州市五华县发布了《关于做好购买感冒发热、喉咙肿痛药品实名登记的通知》,要求从即日起,市民前往药店购买感冒发烧、喉咙肿痛药品一律实行实名登记,并由县医保局和县市场监管局分别对医保定点药店和非医保定点药店进行汇总上报至县防疫指挥部疫情防控小组。2月5日,梅州平远县发布《关于做好购买感冒发热、喉咙肿痛药品实名登记的通知》,要求从2023年2月5日起,市民凡到药店购买感冒发热、喉咙肿痛等药品,一律实行实名登记。
兴宁市亦发文要求全市药店从2月5日起凡到药店购买感冒发热、喉咙肿痛药品的一律实行实名登记,并于2月5日起每天下午3:30前将当天购买感冒发热喉咙肿痛药品的实名登记表及时报送。每天下午3:30后的数据于第二天一并报送。入粤车辆必须登记!据统计,2月3日至6日,“入粤登记”小程序累计提前登记车辆48.7万车次,登记人员已达143.8万人次。
2月3日,“入粤登记”正式入驻“粤省事”小程序,进广东车辆可通过“入粤登记”一键办理信息登记。潮州、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茂名、湛江等环粤9市交通、公安、卫生等部门,在入省通道设立的省界联合检疫检查站,对入粤人、车、动物全面开展检疫查控,必须使用“粤省事”小程序“入粤登记”服务,对入粤车辆全面落实“每车必检、必登记”。
“入粤登记”由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和数字广东公司共同推出,依托广东省人民政府主办的移动政务民生服务平台“粤省事”开展人员车辆实名制登记工作,为进入广东自驾车主、营运车辆司机和营运车辆乘客一键办理信息登记,为车辆和乘客快速通过省界联合检疫站提供便捷服务。
在“入粤登记”填报相关信息后,车辆和乘客经过省界检疫站时,凭借小程序生成的专用二维码,经检查工作人员扫码确认,便可快速完成信息登记。既减少现场登记时间,加快检测速度,又减少了现场检测登记时的间接接触。同时,检疫站也可根据车上人员预先登记的信息预测来车及人员数量,合理安排检疫人员,为高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
省交通运输厅建议广大车主1、请于入粤当天提前在“入粤登记”小程序填报信息。广东施行入粤逐车登记制度,每辆车均需进行车牌、驾驶员姓名、出发地、目的地、乘车人数以及相关防疫所需的信息(如14天内的健康状况)等进行登记。为进一步提高通行效率和保证数据真实,请在入粤当天,进入省界联合检疫站前,提前在“入粤登记”小程序上按要求填报有关信息,以便快速通过省界检疫站。
2、建议错峰出行,避开高峰期。出行途中可随时通过广东高速通、高德或百度地图,及可变情板板等了解最新路况和交通管制情况。
3、临近省界时,请留意有关指引。按照指引有序进入检疫点,并请主动配合现场人员的工作,共同维护现场秩序,以便快速通过。
4、安全第一,谨慎驾驶。春运返程高峰即将到来,车流量大,驾驶途中请注意控制车速车距,切勿疲劳驾驶,安全第一。
【“入粤登记”操作指引】
【常见问题答疑】1、填报信息一定需要微信支付密码吗?
答:不一定,还可以通过刷脸认证。“粤省事”是广东省人民政府主办的移动政务民生服务平台,采用实名用户制。“入粤登记”内嵌在“粤省事”小程序,为其中的一项服务,依托其开展人员车辆实名制登记工作。
为确认当前操作的是用户本人,保证信息安全,每次登录使用“粤省事”小程序,均须进行用户实名认证,认证方式包括输入微信支付密码和刷脸认证两种,可任选其一进行实名登录认证。完成“粤省事”的实名登录认证后,进入“入粤登记”服务时无需再重复填写身份信息,可最大程度减少信息录入量,提升现场通行效率。
2、是否支持货车及其他类型车辆登记?
答:支持,操作流程与私家车相同。
3、从省外入粤,先到广东A地,再到广东B地,怎么填?
答:填写A地,即初始进入广东省界所在地市为准。
4、本来就是粤牌车,从省外入粤是否还要登记?
答:为加强疫情防控,凡进入广东省界车辆请按照有关政策办理入粤登记。
5、提前几天登记可以吗?现在登记什么时候入粤都可以吗?
答:因为要登记车牌、驾驶员姓名、出发地、目的地、乘车人数以及相关防疫所需的信息(如14天内的健康状况)等相关信息,为保证数据真实和顺畅通行,请在入粤当天,进入省界联合检疫站前,提前在“入粤登记”小程序上按要求填报有关信息。
6、不登记可以入广东吗?
答:为加强疫情防控,凡进入广东省界车辆须按照有关政策办理入粤登记。为提高通行效率,请在入粤当天,进入省界联合检疫站前,提前在“入粤登记”小程序上登记,并根据现场联合防疫站的工作人员指引通行。
7、驾驶者不是车主,由驾驶者登记可以吗?
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
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定点零售药店,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和《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1〕第17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定点零售药店的审核、评定工作,并对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和履行服务协议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审核、评定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协助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实施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参与定点零售药店的审核、评定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评定,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符合定点零售药店条件,并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服务协议,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销售药品服务的零售药店。
第四条确定定点零售药店的原则:
(一)择优选定,合理布局,做到既能满足医疗保险的发展需求、方便参保人购药,又便于监督管理。
(二)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
(三)引入公平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和药品价格,提高销售药品服务质量。
第五条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零售药店,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连锁经营的零售药店应当由连锁公司提交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请。
但零售药店或连锁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之日起,在之后的3个医疗保险年度内,不属于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范围:
(一)采取虚构、篡改等不正当手段报送申请材料的。
(二)因违反医疗保险规定而被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
与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具有行政隶属关系或经营利益关系的零售药店,不属于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范围。
第六条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严格规范药品进货渠道,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和设施。
(二)药品陈列符合药品分类管理的规定,且功能分类明晰,分类标识及价格标牌规范、清晰。
(三)所处地理位置符合定点零售药店区域布局规划。新增定点零售药店与主营同类药品的原定点零售药店相隔步行距离至少200米以上。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二、三级医疗机构周边可近距离选定2家。
(四)销售药品服务设施及信息管理系统等能满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对销售药品服务需求及药品费用结算要求。
(五)经营药品价格不高于本市零售药店同种药品平均价格的110%。
(六)具有药师或驻店药师2名以上;可提供24小时销售药品服务。
(七)经营场所布局合理;场所使用面积80平方米以上;从递交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2年以上。
(八)经营《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药品品种1500种以上,或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品种300种以上;并能确保及时为参保人供应基本医疗保险药品。
(九)递交申请报告前1年内没有因违规经营造成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
(十)零售药店及其职工已按规定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十一)对业务主管及药师进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培训后考核合格。
第七条在同一区域(相距200米)内出现多家零售药店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时,满足以下条件数量多者优先确定:
(一)同类药品价格较低;
(二)近1年日均售药人次数及日均经营药品收入较多;
(三)经营药品品种数量较多;
(四)经营药品场所面积较大、环境相对美观、舒适;
第八条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应当如实提交以下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请书。
(二)填写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编制的《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请表》、《经营药品品种清单》及《药师(含驻店药师)登记表》(书面及电子表格各1份)。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药师职称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按规定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零售药店,另需提供《医疗保险基金征收核定单》及医疗保险费转帐凭证复印件。
(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1年内没有因违规经营造成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的确认证明。
(五)销售药品的服务场所产权或租赁合同相关材料复印件。
第九条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保险参保人的数量和区域分布,按每2万参保人定点一家的比例,严格控制定点零售药店的数量。
第十条审定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申请: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和第六、七条规定条件的零售药店,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
(二)资料审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零售药店的申请后,材料齐备的,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工作,作出初审决定,并书面通知零售药店。
(三)现场考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信息管理部门联合对初审合格的零售药店进行现场考查,考查结果由考查与被考查双方负责人签名确认。
(四)评审:参与考查的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申报定点资格零售药店的考查结果进行集体评审,并由各部门负责人对评审结果签名确认。
(五)审批: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对集体评审结果进行审批确认。
(六)培训、安装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签订服务协议: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符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条件的零售药店,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医疗保险政策培训及考核;同时建设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经劳动保障信息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
(七)确定资格:符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条件,并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服务协议的零售药店,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发给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和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协议文本及补充协议内容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医疗保险规定及要求拟定,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执行。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包括以下内容:服务范围和服务质量要求,药品费用审核与控制要求,药品费用结算办法和支付标准,违约责任及处罚标准,考核办法以及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内容等。
第十二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为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优质的销售药品服务:
(一)执行医疗保险及药品监督管理政策及有关规定,履行服务协议,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确保药品质量。
(二)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药品价格规定,并实行明码标价,为参保人员提供购药明细清单。
(三)建立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医疗保险管理组织,指定一名单位领导负责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四)营业时间保证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其他营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持证上岗。
(五)医疗保险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并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专用章,配药时要有定点零售药店药师审核签字。对外配处方分别管理、单独建帐,并保存2年以上以备查核。
(六)在经营场所显要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服务承诺或服务公约。
(七)核验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凭证,发现有涂改、伪造、冒用的,应拒绝使用并予扣留,及时报告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处理。
(八)向参保人宣传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在销售药品服务场所显要位置设立医疗保险政策及服务协议内容的宣传栏;张帖有关操作规程宣传资料,并为参保人设置醒目的售药指引标识。
(九)做好参保人购药费用的自审工作,如实填报有关结算报表,必要时须按市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提供审核购药费用所需的全部材料及收费帐目清单,否则,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拒付所涉及的购药费用。
(十)配合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信息管理部门对参保人员售药及其费用结算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十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对定点零售药店服务、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不定期组织药监、物价等有关部门对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定点零售药店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所有违规行为涉及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已支付的违规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全额追回:
(一)采取伪造医疗保险外配处方等非法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二)受到工商、药监、物价等部门行政处罚的。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将医疗保险药品费用结算系统提供给其他零售药店使用,收取参保人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或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
(四)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及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第十五条定点零售药店发生下列行为,情节较轻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对社会保险参保人销售药品服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所有违规行为涉及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已支付的违规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全额追回:
(一)不按外配处方的药品、剂量配药或者将处方药品串换成其他药品、非药品的。
(二)违反价格政策,擅自提高药品价格,或对参保人购药收费高于其他人群的。
(三)使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个人帐户资金支付医疗保险范围以外的费用,或将应当由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或现金)支付的药品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或将应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药品费用由参保人支付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为本市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销售药品服务的。
(五)无正当理由对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不配合,或出具虚假证明的。
(六)为参保人员提供销售药品服务时,出现差错、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六条定点零售药店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应当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其变更登记后30日内,持书面变更申请和已变更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定点零售药店出现地址迁移、分立、合并、停业3个月以上或被撤销、关闭等情况的,予以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并解除服务协议。
定点零售药店发生以上情况逾期不报的,期间参保人购药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及服务协议的有效期限为2个医疗保险年度。有效期届满前30天内,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双方协商续签服务协议。
在续签新年度服务协议时,定点零售药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续签服务协议:
(一)年度内参保人购药人次数低于本市同区域定点零售药店平均人次数30%的。
(二)随机抽样比较,销售药品价格高于本市定点零售药店平均价格110%以上的。
(三)年度综合考核不合格的。
(四)定点零售药店不愿继续承担定点销售药品服务或不按服务协议条款要求执行的。
第十八条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书及标牌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制作、管理、颁发。定点零售药店应妥善保管、维护,不得复制、伪造、转让或损毁,遗失或意外损毁应及时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予以相应处理。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终止或解除协议后的10个工作日内,零售药店应当主动将资格证书及标牌交回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处理。
第十九条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定点零售药店考核、评分办法,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定后执行。考核内容应包括:
(一)执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及履行服务协议情况。
(二)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药品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况。
(三)定点零售药店内部建立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及其他基础管理情况。
(四)对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及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销售药品收费情况。
(六)提供销售药品服务的品种和质量情况。
(七)医疗保险相关知识宣传、培训情况。
(八)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情况。
(九)医疗保险有关资料管理及数据统计情况。
(十)参保人满意度测评情况。
(十一)其它与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
第二十条本办法的有效期限为五年。
第二十一条暂未纳入本统筹地区的区、县级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开始施行。《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1〕18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社会保险零售药店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市法制办,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23年5月11日印发
另外,站长团上有产品团购,便宜有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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