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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妈妈该不该经常看孩子
应该
如果女人离婚后想要去看一下你的孩子,其实这是非常应该的,因为可能你缺席了你的孩子的成长过程,对他的心理会产生一定的影响,甚至会蒙上了你们之间离婚的阴影,可能他会觉得自己不再是一个幸福的孩子,或者是自己没有学历,拥有幸福,这是一个比较悲惨的印象。
所以,如果在离婚之后想要去看一下你的孩子,你也可以多去看一下做经济会,然后去解释一下你与他的父亲为什么要离婚,然后向他表明你对她的爱并没有改变。而且你们会像以前一样对她关心爱护。这样也许孩子会更加容易接受你们已经离婚的事实。
保持理性
如果女人离婚后想要去看一下你的孩子,这个时候你应该要保持理性。可能一些母亲是因为在极力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之后得到失败的结果而觉得不甘心。但是你应该再让自己的物质条件充足的时候在市场是,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也不要忽略对孩子的关心,以及在这个过程中应该积极的去培养你们之间的感情。不要忽略了孩子的感受。
考察孩子的生活
女人离婚后应该去看一下你的孩子,而且特别是你的孩子与他的父亲生活,并且他的父亲已经再婚的时候,你更是需要对它进行一定的心理疏导以及给他一定的关心。通过去看还是你可以了解她现在的生活能够知道他过的好不好。而且也许能够为你以后重新夺回孩子的抚养权有所帮助。
适当关心
女人离婚后应该去看一下你的孩子,因为你还需要对你的孩子表现出一定的关心。女士,本周为母则刚可能你对你的孩子是不舍的,但是因为现实的原因,你不能将它带在身旁,那么你应该定时的为你的孩子带上一些小礼物,也许他会非常开心,平时也可以多与他视频聊天或者是通电话。
谨慎处理
女人离婚后应该去看一下你的孩子,但是对于这样的情况应该谨慎的处理,因为孩子可能她比较小,她无法理解你们为什么要离婚,甚至是一些偏激的孩子更是如此。所以,你应该要谨慎的处理好你们之间的关系,去向他解释一下为什么会发生这种事情。
一、哪些情况下,离婚后的另一方不得探望孩子
我国《民法典》(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司法实践中,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二、父母如何行使对子女的探望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为此探视权的行使有了可靠的法律程序保证。解决了未修改前探视权行使无法定程序作保证的空白,对司法工作者解决此类纠纷和当事人行使探视权均提供了法律依据。当事人经民政部门协议的探视权行使或经法院调解或判决的探视权行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设置执行障碍,不得拒绝一方行使权利,任何一方侵犯对方权利,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其权利受到侵犯,对方都有独立的民事请求权和申请执行权。当事人如何行使好探视权,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是要行使好探视权的请求权。
这种请求权实际上是一种自然主张权,即只要当事人在离婚或变更抚养关系时不放弃,探视权就与直接抚养权同时成立。这种权利不需要确定,是自然享有的,所需要主张只是探望方式、时间等。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必须象主张解除夫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一样,主张行使探视权,要求与解除夫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一并解决,并一同写入法律文书中,作为日后行使探视权和履行协助义务的依据。登记离婚或法院判决离婚时,夫妻双方未就探视权提出请求,而在离婚后发生探视权纠纷的,可以“探视权纠纷”为由,单独提起诉讼。
2、是对探望的方式和时间要明确。
当事人协商或法院判决,都得对探望的方式和时间作出明确的规定。方式一般可选择“上门探望式”、“带走逗留式”等。上门探望式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母,在一定的时间到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家中行使探视权。但这种方式要因人而异,对离婚时矛盾不大的,就可以采取,对矛盾大的不宜采取。这样,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和社会的稳定。带走逗留式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带走子女,与其生活一定时间,以行使探视权。这种方式无论从子女健康成长,还是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大到社会的文明发展和稳定来说,都有优越的一面。不管选择什么时间和哪种方式行使探视权,都应按照协议或法院判决执行,在协商一致,相互协助的情况下进行,确保探望权利的实现。
3、是要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但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的学习成长。不能为了行使探视权,使子女在身心健康、生活、成长、学习方面受到影响。特别是在采取探望的时间和方式方面,要根据子女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如对哺乳期内的子女,就不应采取“带走逗留式”;对上学的子女就应在其假期或休息日进行探望等。在保障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同时,也要保障权利人行使探视权,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以权利人的探望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为借口,侵犯权利人的探视权。只有采取互利原则,才能本着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抚养方的抚养权利行使和探望方的感情交流的心理需要。
女人离婚后为什么不要孩子
1、希望再婚时不受孩子的影响
这样的女人虽然很少,但也存在。她们视孩子为负担,怕孩子的存在会影响她们未来的生活质量,所以选择不要孩子,这样的妈妈都比较自私,考虑自己比考虑孩子少。
2、女人产后普遍经济能力弱于男方
法律已定给男方,女人抢不到。女人普遍会因结婚生产带娃而暂时或永久回归家庭,离婚得不到经济补偿,无生活着落,需养活自己,无力养娃。
3、娘家不是家,婆家不是家
女人出嫁开始,大部分人已娘家不是家,婆家不是家,要生存,带小孩需要有家人帮助,女方是独生子女会好一些,有已成家的兄弟基本会受影响。
4、想断的干净
已不想再与男方家有瓜葛,只想断得越干净越好,不想因小孩继续有联系。养一个别人姓氏的孩子,那人伤自己越深,抵触情绪越大。
女人离婚后要孩子不好吗
没有好不好,就看你有没有能力,我觉得如果女人有能力抚养孩子的话,那么最好还是女人来养,但是如果女人的经济条件不允许的话,男方养也是应该的,要不要小孩,还是让男方养着,这是两回事,如果你条件不好,男方条件好,你也可以让男方来养。
女人离婚要不要带上孩子
1、孩子跟谁会更幸福
或许会有人说,离婚的女人带儿子不好,再多就带一个女儿,不然以后不好嫁出去!
不知道那些人是不是站着说话不腰疼,但是那一位妈妈却说:只要做过妈妈的人都知道,无论是女儿还是儿子,当你真正离婚离家的时候,你最放不下的人肯定是你孩子。所以在她看来,只要能和孩子一起,她就非常的开心,非常的幸福!
2、离婚不等于断绝联系
即使你离开了孩子,也一定要像以前一样去爱你的孩子。因为他也会成长的,他总有一天会理解你为什么和爸爸离婚的,但是他不理解的是:为什么妈妈可以从小到大都不关心他!
3、让孩子早知道你们已经离婚
女人离婚该不该要孩子
为了娃娃,确实有妈的孩子能过得好一点,毕竟男人很多时zhi候不够细心,后妈也不可能像亲妈那样带。为了自己,就最好不要孩子。毕竟一个女人带着孩子挺累的。重新找,别人也介意。还有就是,娃娃需要在有经济基础的条件下成长。为娃娃选择一个更适合他的环境。大人离婚,娃娃是最大的受害者。
一、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法律如何规定《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 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本文详细讲述如何行使探望权和探望权的强制执行。
二、关于离婚后孩子探视权的规定
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1、探视权是一种身份权。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所有的权利义务。探望权属于亲权范畴,探望权产生的基础是父母对子女享有的亲权,其权利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特有权利,因此是一种身份权。
2、探视权是法定权。现实生活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关爱、照顾,产生于血缘关系和人之伦理道德。“出礼入刑”,父母关爱看望自己亲生子女的心理需求从伦理道德的层面上升为法律。由国家权力予以调整便产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对探望权的规定。
该法律条文对探望权的行使、中止和权利的恢复情况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还明确了直接抚养方的协助义务。婚姻关系终止,只要直接抚养权一确定,探望权也同时成立,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未成年子女就依法享有探望权。非有法定理由不得予以中止或剥夺。
3、探视权是受限制的权利。探望权的基础和设立的初衷,都是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为前提。探望权源于亲权,但必定不同于亲权。因此探望权的行使,不能和亲权一样随时随地都可以行使。
要在不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和子女正常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权人通过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协商或法院裁决确定的方式。
确定合适的时间和对子女适宜的地点来行使。同时法律还规定了,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人民法院有权中止探望权的行使。
4、探视权是探望权人的一项单纯的权利。探望权为单向性,只有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享有,而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则是探望权的义务主体,应该协助探望权人实现探望的权力。
对于未成年子女只是探望权行使的对象,不是探望权权利义务的相对人,不能通过诉讼方式要求探望权人对其进行探望。当然未成年子女要求不直接抚养他的一方父母来看望他,或者直接抚养子女的以方要求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法律绝对允许,但没有强制性保障其权力的规定。
我国现有立法还停留在只规定不直抚养子女负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的层面,这对于未成年子女来,只能保障其生活的物质需求,不能保障其情感心理成长的精神需求。
三、探视权实践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直接扶养孩子一方对孩子实行单方垄断。一些当事人离婚以后,直接扶养孩子的一方往往不自觉地形成谁扶养孩子谁就有决定孩子一切的错误想法,不准对方探视或者横加干涉,同时对另一方提出的正确建议不闻不理,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2、关于探视权的判决,对法官来说是一个两难的问题。一方面,如果在判决书中很简单地确定一方有探视权,在实际履行中当事人关于行使探视权的时间、地点、方式意见不一致,如是三两天一次还是一周一次?
是带回去住还是到对方家,还是在子女所在学校探视?很容易发生纠纷,不利于请求方探视权的实现。若规定的过于详细,执行起来也很困难,因为实际生活中随时出现的诸多因素很可能导致无法丝毫不差按判决执行。
3、“探视权”的执行也是目前司法实践中面临的较大问题。探视权人在行使探视权时,常常遭阻挠或对探视权进行滥用。我们在实践中曾遇到过这样两个案例。
一例是,双方离婚孩子被判决由女方直接抚养,男方在行使探视权时,女方不准其进入屋内,只是将家中的防盗门上的铁窗打开,让男方站在窗口看几眼孩子,男方无法忍受这种探视方式又提起诉讼。
另一例是,双方离婚时达成协议,女方抚养其子一年后转由男方抚养,但两人常因探视发生纠纷,女方有时来探视在楼下就喊“儿子,妈妈来看你了。”
闹得左邻右舍“鸡犬不宁”。新《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视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但该规定过于抽象,实践中如何“强制执行”,无法可依。
4、法律规定,行使探视权的主体是不直接与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父亲或母亲。
而实践中具体行使探视权的不仅仅是不直接与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父亲或母亲,还有不直接与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甚至还有孩子姑、姨、叔、伯、舅等其他亲属,这时若不准他们探望,一方面不利于孩子成长,另一方面有悖于正常情理。
5、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在行使探视权时出现孩子明确表示不接受父或母一方探视的情形,这是法院调解或裁判时往往忽略或者无法预见的。探视受阻的父或母无奈又跑到法院要求强制执行。
《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
因此,《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此外,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
扩展资料:
域外权力
国外大多数国家均对离婚后父或母对不直接抚养的子女有探望权作了明确规定,例如,德国关于探望权有这样的规定:
(1)不享有人身照顾权的父或母一方有权与子女进行人身交往。不享有人身照顾权的父母一方和人身照顾权权利人应当不作任何有损于子女对另一方的关系或使教育产生困难的行为。
(2)家庭法院可以对交往权的范围作出裁判并对其行使作出也对第三人有效的详细规定;在法院未作出规定的情况下,非为人身照顾权权利人的父母一方在交往期间行使本法第1632条第2款规定的权利。
(3)不享有人身照顾权的父母一方鉴于正当利益,以符合子女的幸福为限,可以要求人身照顾权权利人告知子女的人身情况。”
美国法律中关于探望权的规定,“无监护权的父母一方有合理探视权,法院经过调查,认为探视将会给子女的身体、精神、道德、思想感情的健康带来危害的情况除外。”
现代社会许多国家及一些地区的立法都明确具体规定了离婚后与子女分居的父母一方有权探望子女。
有的还规定了祖父母等近亲属有探望权,甚至有的还进一步规定该方有参与子女教育义务、为子女的权利管理子女财产的权利以及请求告知子女个人状况的权利等。有的国家明确规定了行使探视权的限制条件。
如必须符合子女的利益、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不得阻挠另一方行使对子女的交往权,另一方不得滥用对子女探视权损害子女利益,否则就被法院依法剥夺该权利。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探视权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婚姻法
很多人在离婚之后就会协商孩子的抚养权和探视权,有些人确实是不能见孩子的。离婚最受伤害的其实还是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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