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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收费是根据破产案子的财产价值总额的一定比例收费的。
相关收费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对管理人的报酬作了明确规定:
一、 管理人的报酬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
1、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2、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3、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4、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
5、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6、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7、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
三、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
四、人民法院确定或者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破产案件的复杂性;
2、管理人的勤勉程度;
3、管理人为重整、和解工作做出的实际贡献;
4、管理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5、债务人住所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及物价水平;
6、其他影响管理人报酬的情况。
五、管理人收取报酬,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可供支付报酬的债务人财产情况;
2、申请收取报酬的时间和数额;
3、管理人履行职责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上述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确定支付管理人的报酬数额。
扩展资料:
关于执行破产案子的程序:
一、关于受理破产案件后执行案件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24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财产保全程序必须中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10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234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其中第(1)项规定:“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从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实行的是受理开始主义,破产程序的开始不以提出破产申请为标志而是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为标志。因此,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被执行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时,在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发出破产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执行机构即可对债务人的民事执行程序中止执行。
二、关于破产程序中止后执行案件的处理。执行过程中,对一些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以后,有时债务人可能会与债权人团体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生效后,破产程序就会中止。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两种后果。
第一,破产宣告受到阻却。据此,清算组成立和接管财产的情况无从发生,债务人享有继续占有、使用和处分财产的权利。
第二,企业财产继续受破产法的保护,个别债权人不得向企业追索债务,个别请求企业给付财产的民事诉讼、民事执行程序以及相关的诉讼保全措施均不得进行。由此看来,如果执行机构在此阶段才知道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时,正确的做法应是对债务人的民事执行程序裁定中止执行。
三、关于宣告破产后执行案件的处理。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可能有两种结局,一是宣告破产;二是不宣告破产。
而执行机构也会根据破产案件不同的结局做出不同的处理,一是恢复执行;二是终结执行。不宣告破产的,执行机构可以依据《民诉法》第234条2款和《执行规定》第104条之规定,依职权恢复执行。而终结执行的条件是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经审查债务人符合破产条件,做出宣告破产的裁定。
此时所有的债权人都应当参加破产清算程序,执行机构原来因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而中止执行的程序,因为破产的宣告而确定性地不可能恢复执行了,因此,执行机构就应当依据《执行规定》第105条、《民诉法》第235 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案件终结执行。
在债权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是别除权(抵押权、留置权等)或取回权(如寄存的财产,其他人拥有所有权的财产)的情况下,债权人(申请执行人)并不丧失对财产享有的权利,但在程序的处理上还是应当终结执行;然后,由权利人自行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在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后,需要破产清算,而在此过程中,清算律师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想必有许多人想了解公司破产清算律师费的问题。那么接下来,律图小编将会为大家介绍一些有关该问题的具体内容。希望您能得到一些帮助。
公司破产清算律师费用是多少?
一、按照律师收费标准收费。
计件收费标准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代理费
1. 一般案件基本标准
案件类别 民事案件 行政案件 刑事案件 仲裁案件
收费标准(元/件) 3000元 3000元 6000元/阶段 3000元
2、简单诉讼案件,可在上述标准的50%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可在上
述基本标准3倍以内确定;疑难复杂案件可在上述基本标准的5倍以内确定;具有涉外因素(争议标的
物或合同签约地或合同履行地在国外,适用外国法律解决)的在上述基本标准的5倍以内确定;上述
因素可合并执行,但实际标准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10倍。
3、简单、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判定标准由省或省辖市律师协会另行制定。
4、经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评定的"知名"律师可在上述标准{ArticleTitle}
公司破产清算律师费用是多少?
一、按照律师收费标准收费。
计件收费标准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代理费
1. 一般案件基本标准
案件类别 民事案件 行政案件 刑事案件 仲裁案件
收费标准(元/件) 3000元 3000元 6000元/阶段 3000元
2、简单诉讼案件,可在上述标准的50%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可在上
述基本标准3倍以内确定;疑难复杂案件可在上述基本标准的5倍以内确定;具有涉外因素(争议标的
物或合同签约地或合同履行地在国外,适用外国法律解决)的在上述基本标准的5倍以内确定;上述
因素可合并执行,但实际标准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10倍。
3、简单、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判定标准由省或省辖市律师协会另行制定。
4、经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评定的"知名"律师可在上述标准的10倍以内确定具体收费
标准。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代理费除按不涉及财产关系确定收费基本标准执行外还应按不高于下列比例另行收费(累进制)
争议财产标的 1万及以下 1-10万(含) 10-50万(含) 50-100万(含)
收费比 免收 4%-6% 3%-5% 2.5%-4.5%
100-500万(含) 500-1000万(含) 1000万元以上
2%-3% 1.5%-2.5% 0.7%-1%
1、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对涉及财产关系的上述案件实行风险代理的可由双方协商收费。
2、诉讼案件中如有反诉,按反诉标的额另行减半收费。
(三)、其他收费规定
1、担任刑事案件自诉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2、办理一审继办二审诉讼案件的,按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曾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继办申诉
的,按一审实际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曾代理仲裁,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一)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为5,000元-30,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采用差额累进制计算收费比例:
(1) 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为5%,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每件按5,000元收取;
(2) 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4.2%;
(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4%;
(4) 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3%;
(5) 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2%;
(6) 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含2,000万元)为1.2%;
(7)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1%;
(8) 5,000万元以上部分,为0.5%。
3、上述两项收费标准是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发回重审、再审案件的、代理仲裁案件、代理不予执行或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可参照上述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取。同一律师事务所再次代理同一案件的不同审理阶段的,可以给予优惠。同时代理反诉、反请求案件的,反诉、反请求案件的收费可按标的额参照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费。
4、涉外案件:涉外(含涉港、澳、台地区)案件的收费标准,可参照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如果涉及到外语语种法律服务的,可以按上述标准的1至5倍收费。经委托人同意,也可以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
5、对于重大、疑难、复杂、异地办理的民事诉讼、仲裁案件,可以在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1至5倍。
下列案件为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1)由中级及以上人民法院受理一审的案件;
(2)当事人一方人数在3人及3人以上的共同诉讼案件;
(3)知识产权纠纷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商誉案、名誉纠纷等案件;
(4)取证困难的案件;
(5)新类型案件;
(6)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
(7)涉及专业知识、需要聘请具备非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方能办理的案件;
(8)其他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双方认为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6、民事诉讼、仲裁案件,除国家规定不得实施风险代理收费的案件外,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风险代理收费根据争议标的金额大小、实现代理目标的难易、代理工作覆盖的诉讼阶段等情况协商确定,涉及财产关系的,建议不高于争议标的总额的30%。
7、 执行案件:根据执行标的额,可按一审阶段标准收费或根据案件情况实施风险代理收费。
8、 代理民事申诉案件,可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亦可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二)行政案件
1、 代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听证等的收费标准,参照上述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2、代理行政案件的申诉,参照民事申诉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非诉讼业务收费
涉及下列非诉业务的,可参照不低于以下标准收费:
1、 法律尽职调查、发行债券、上市等:
(1)法律尽职调查为50,000元/件;
(2) 首次发行债券为100,000元/件;
(3) 新三板挂牌为200,000元/件;
(4)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为1,000,000元/件。
2、其他证券类业务、投资融资、兼并重组、企业改制等非诉业务,每件收费不低于50,0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可参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采用差额累进制计算收费金额:
(1) 1000万元以下部分(含1000万元)为1%,收费额不足50,000元的,按50,000元收取;
(2) 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0.6%;
(3) 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为0.3%;
(4) 1亿元以上部分为0.1%。
3、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案件,收费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确定。
(四)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若采用年度固定收费方式的,可根据顾问单位的实际、预计的律师工作时间、顾问单位上年度营业额、顾问单位法律风险程度、律师事务所成本、律师法律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年度收费额,可参照以下标准收取:
(1)担任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常年法律顾问,30,000元-100,000元/年 。
(2)担任中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80,000元-300,000元/年。
(3)担任大型企业、上市公司常年法律顾问,200,000元-600,000元/年。
(4)担任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常年法律顾问,10,000元-200,000元/年。
(五)前述各类业务均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计时收费方式,计时收费的标准为300元-3,000元/小时。
(六)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费、翻译费、差旅费、交通费、跨境通讯费、邮寄费用、专家或专业机构咨询论证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收费,由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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