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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德9月7日盗窃案件最新 绥德9月7日盗窃案件结果

时间:2024-10-01 17:15:01 作者:仲里依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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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是什么事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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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

一、概念

盗窃罪(刑法第26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其具有以下特征:(1)秘密窃取是指在取得财物的过程中没有被发现,是在暗中进行的。如果正在取财的过程中,就被他人发现阻止,而仍强行拿走的,则不是秘密窃取,构成犯罪,应以抢夺罪或抢劫罪论处, 如果取财时没有发觉,但财物窃到手后即被发觉,尔后公开携带财物逃跑的,仍属于秘密窃取,要以盗窃论处;如果施用骗术,转移被害人注意力,然后在其不知不觉的情况下取走财物的仍构成秘密窃取;如果事先乘人不备,潜入某一场所,在无人发现的过程中秘密取财的,也为秘密窃取。(2)秘密窃取是针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而言的,即为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在窃取财物的过程中,只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没有发觉,即使被其他人发现的,也应是本罪的秘密窃取。(3)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自认为没有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发觉。如果在取财过程中,事实上已为被害人发觉,但被害人由于种种原因未加阻止,行为人对此也不知道被发觉,把财物取走的,仍为秘密窃取。如果行为人已明知被他人发觉即使被害人未阻止而仍取走的,行为带有公然性,这时就不再属于秘密窃取,构成犯罪的也而据其行为的性质以抢夺罪或抢劫罪论处,至于其方式则多种多样,有的是采取撬锁破门、打洞跳窗、冒充找人等人室盗窃;有的是在公共场所割包掏兜、顺手牵羊进行盗窃;等等。但不论其形式如何,只要其本质上属于秘密窃取,就可构成本罪的盗窃行为。

秘密窃取的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虽然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但实行了多次盗窃的,才能认定为犯罪。如果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且盗窃次数亦没有达到多次,则不能构成本罪。数额较大一般是指实际窃取了数额较大的财物。行为人没有实际取得财物,即盗窃未遂,一般情况下不应以犯罪处理。但如果以盗窃巨款、珍费文物等贵重物品为目标,潜人银行、博物馆等盗窃未遂的,仍应认为构成本罪未遂而追究其刑事责任。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之规定,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所谓多次,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即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盗窃犯罪要以盗窃数额达到较大或者次数达到多次,否则就不构成犯罪。但根据《解释》第6条第1项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这实为扩大解释,应注意把握。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对主体的修改是对本罪修改的重要内容。依原刑法,已满l4岁不满16岁的少年犯惯窃罪、重大盗窃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法取消了此规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盗窃罪故意的内容包括:(1)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至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谁,并不要求行为人有明确、具体的预见或认识。如放在宿舍外的自行车,河中一群暂时无人看管的鸭子,客车行李架上的行李等。如果行为人过失地将他人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的财物取走,在发现之后予以返还的,由于缺少故意的内容和非法占有的意图,不成立盗窃罪;(2)对盗窃后果的预见。如进人银行偷保险柜,就意图盗窃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物。进入博物馆就意图偷文物。这样的犯意,表明了盗窃犯意图给社会造成危害的大小,也就表明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解释》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府当定罪处罚。”

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对非法窃取并占为己有的财物,随后又将其毁弃、赠予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系案犯对财物的处理问题,改变不了其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性质,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如果对某种财物未经物主同意,暂时挪用或借用,无非法占有的目的,用后准备归还的,不能构成盗窃罪。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将这一情况作为情节考虑。有一些偷汽车的案件即属此种情况。

三、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电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解释》规定,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根据《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

l、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二)盗窃既遂与未遂

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我们主张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通常是统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为人的控制。但二者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为人并没有控制财物,对此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因为本法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到底是社会危害性的区别。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盗窃既遂,没有理由以未遂论处。例如,行为人以不法占有为目的,从火车上将他人财物扔到偏僻的轨道旁,打算下车后再捡回该财物。又如,行为人让不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放在浴室内的金戒指藏在隐蔽处,打算日后取走。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行为人后来由于某种原因没有控制该财物,但因为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而不能认定为未遂。所应注意的是,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时,必须根据财物的性质、形态、体积大小、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行为人的窃取样态等进行判断。如在商店行窃,就体积很小的财物而言,行为人将该财物夹在腋下、放人口袋、藏入怀中时就是既遂;但就体积很大的财物而言,只有将该财物搬出商店才能认定为既遂。再如盗窃工厂内的财物,如果工厂是任何人可以出入的,则将财物搬出原来的仓库、车间时就是既遂;如果工厂的出入相当严格,出大门必须经过检查,则只有将财物搬出大门外才是既遂。又如间接正犯的盗窃,如果被利用者控制了财物,即使利用者还没有控制财物,也应认定为既遂。在我们看来,一概以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为既遂标准的观点,过于重视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但轻视了对合法权益的保护;过于强调了盗窃行为的形式,但轻视了盗窃行为的本质。

(三)本罪与他罪和违法行为的界限

l、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本法第l2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2、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3、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人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4、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本法第275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5、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6、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本法第21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7、使用投毒、爆炸方法偷鱼的犯罪性质问题。如果是出于盗窃的目的,毒死或炸死较大数量的鱼,将其偷走,未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定为盗窃罪;如果不顾人畜安危,向供饮用的池塘中投放大量的剧毒药物,或者向堤坝、其他公共设施附近的水性中投掷大量炸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大损失的,应定投毒罪或爆炸罪;如果是为了偷鱼或挟私报复,向鱼塘内投放大量剧毒药物,严重污染水质,毒死整塘的鱼,使集体的或个人承包的养鱼生产遭到严重破坏,损失修重的,应定破坏生产经营罪,同时还应查明毒物或炸蓟的来源,抑牵连犯有其他罪的,则应从一重罪惩处。

8、盗伐林木的犯罪性质。违反保沪森林法规,秘密地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因为本法分则另有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不以盗窃罪论处;如果不是盗伐生长中的林木,而是盗窃已经采伐下来的木料的,或者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上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则应构成盗窃罪。

9、对盗窃珍贵文物的,如果仅属窃取,应定盗窃罪;在盗窃过程中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的,可以按盗窃罪或者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罪中的一重罪从重处罚。

l0、盗窃墓葬,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应以盗窃罪论处;虽未窃得财物或窃得少量财物的,如情节严重,也应以盗窃罪论处;如果窃取少量财物,情节轻微的,可由公安机关酌情给予治安处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应依本法第328条之规定。

11、故意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或公文、证件、印章的,因盗窃的是刑法规定的特定对象,故依法应定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或盗窃公文、证件、印章罪,不以盗窃罪论;如果在盗窃到的手提包中意外地发现放有枪支、弹药,因无盗窃枪支、弹药的故意,仍应以盗窃罪论处;如果盗窃拎包后发现内有枪支、弹约而又私藏的,则构成私藏枪支、弹药罪。

l2、盗窃铁路线上行军设备的零件、部件或者铁路线上的器材,危及行车安全,构成犯罪的,根据1990年9月7日通过的《铁路法》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备罪论处。

l3、窃取支票骗兑现金或者骗购物品的犯罪性质。窃取他人购买的旅行支票,摹仿失主签字,骗兑现款或者骗购物品的,窃取单位盖过章的空白支票,填写收款单位和金额,骗购物品的,如果数额较大,一般构成盗窃罪。行为人虽然使用了欺骗手段,但他采用秘密窃取手段取得支票是决定性的,而兑现或购物是继续完成盗窃行为,最终受损失的是丢失支票个人或单位。所以,仍应构成盗窃罪,而不构成票据诈骗罪。如果盗窃犯勾结他人冒充签发支票的个人或单位人员去兑现或购物的,后者如果知道支票是偷来的,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如果不知道支票是偷来的,他冒名顶替,虚构事实,采用欺骗方法占有财物则可定为票据诈骗罪。

14、根据本法第210条第1款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5、根据本法第253条第2款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条的规定即本罪定罪从重处罚。

16、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1989年9月15日《关于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并从中窃取财物案件定性问题的批复》之规定,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少量财物,或者窃取汇票、汇款支票,骗取汇兑款数额不大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规定,从重处罚。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少量财物数额较大的,应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17、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根据本法第196条第3款规定,应以盗窃罪治罪。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

四、处罚

根据本条规定,本罪有4个量刑幅度,即: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朔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下同)。

2、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l款之规定,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2500份,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亦要依本幅度量刑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犯本罪,具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根据《解释》第9条第3款规定:“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损毁、流失,无法追回;盗窃国家二级文物3件以上或者盗窃国家一级文物1件以上并具有该解释第6条第3项第1、3、4、8目规定情形之一的行为。

5、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应对共同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

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处理:

(1)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

(2)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

(3)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本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6、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干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干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律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六十五条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

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司法解释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忑释》(1998.3.10 法释〔1998j4号〕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盗窃罪如何量刑?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具体参见《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一)犯罪数额10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犯罪数额15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以盗窃罪论处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盗窃价值2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三)盗窃公私财物8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个月:

⒈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⒉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⒊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四)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其他发票100份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份,刑期增加一个月;50份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8份,刑期增加一个月;50份以下的,基准刑为拘役、管制刑或者罚金刑。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不满6万元的,盗窃1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犯罪数额7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并视情节严重的程度,予以重处: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盗窃金融机构的;

(三)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四)累犯且盗窃数额为8000元的;

(五)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八)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盗窃公私财物价值6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数额4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增加情形的,予以重处: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盗窃金融机构的;

(三)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四)累犯且盗窃数额为4.8万元以上的;

(五)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八)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第一百一十八条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扒窃或者跨县、市流窜作案的;

(二)惯犯;

(三)未全部退赃的;

(四)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五)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或者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六)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的;

(七)盗窃作案在10次以上的。

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未成年犯除外。

本罪与抢劫罪的转化: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即,盗窃罪在实施了以上规定的行为后即可以转化成为抢劫罪,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清西陵崇陵盗案的祥情

1928年夏,流氓军阀孙殿英在河北省遵化县制造了一起骇人听闻的盗陵

窃宝案。所盗的两座墓葬中,一座是清朝乾隆皇帝的裕陵,一座是慈禧太后的东

陵。

然而,当时的动乱年代中,首犯孙殿英不仅逍遥法外,照旧领兵当官,

而且日后步步高升,直至升到先遣总司令;所捕获的重犯谭温江也被保释出狱,

继续当他的师长……这种反常现象正是当时社会的真实写照。

孙殿英是河南省永城人,本名孙魁元,号殿英,人们大都叫他孙老殿。

民国初年,军阀连年混战,割据为王者比比皆是。孙殿英也乘势而起,

纠集了一批土匪、赌鬼、烟贩等组成队伍,称雄一方。为谋取更大的势力,孙殿

英先后投奔过豫西镇守使丁香玲、国民军长叶荃等人,后又转投胡匪出身的张宗

昌,深受张的赏识,被任命为师长。孙殿英摇身一变,通过种种卑劣的手段,将

自己的部队发展成为一个流氓军事集团。后来,孙殿英率部与国民党作战,开始

很有利,后来见形势不妙,便投降蒋介石,被任命为第六军团第十二军军长,在

河北遵化一带驻防。1928年夏,孙殿英率部驻扎蓟县马伸桥,这里与清东陵只有

一山之隔。

对于孙殿英来说,清室皇陵无疑是他垂涎已久的一块大肥肉。清室皇陵

共有五处,三处在辽宁省,两处是满清入关后在河北省遵化县和易县的东西二陵

,这是清陵的主要部分。乾隆时期是满清最鼎盛的时期,慈禧太后则是满清掌权

者中穷奢极欲者之一,所以,这些陵墓也以乾隆皇帝及慈禧太后的陵墓最为奢侈

,里面放置了无数稀世珍宝。

当年清室让位时,东陵不仅设有护陵人员,机构仍然承袭清制,而且还

有旗兵、绿营兵驻陵守护,宗人府、礼工部等机构分别承担陵寝一切事务。但是

随着世事的变迁,东陵渐渐脱离清室的掌握,落入北洋军阀手中。护陵大臣名存

实亡,常不在官署,不仅不能有效保护陵墓,反而串通他人,倒卖财物。于是,

对东陵的破坏与日俱增,直至有人企图全面挖掘偷盗,大发横财。

1928年春,原奉军收编之积匪马福田率部叛逃,直奔清东陵旁的马兰峪

,蓄意长期挖坟盗宝。当时,国民革命军北伐已进入河北地区,奉军北撤,而冀

东一带散匪非常多,异常肆虐。在这种情况下,国民革命军派出孙殿英部前往剿

抚。路途中,孙殿英屡见被拆毁的东陵殿宇木料被大量盗运,遂起了不义之心。

接着,他得知马福田进驻马兰峪准备掘陵的消息,认为天赐良机,马上命令第八

师师长谭温江连夜率兵前往,赶跑了马福田。同时,为遮人耳目,他们到处张贴

布告,声称部队要搞军事演习,开始有计划的盗墓行动。

7月上旬,孙殿英部以军事演习施放地雷为名,驱走全部守陵人员,封锁

关隘,实行戒严,大肆洗劫乾隆的裕陵和慈禧的普陀峪定东陵。由于封锁严密,

所以外界虽有传闻,却不明真相。在动手盗陵的第三天,谭温江前往北平晋谒第

六军团总指挥徐源泉,打探风头,一见风平浪静,次日马上返回东陵,放手盗掘

。整个盗墓活动充满了罪恶与贪婪。

盗墓之前,孙殿英先致函遵化县知事,以体谅地方疾苦、不忍就地筹粮

为由,要求遵化县代雇骡马车30多辆,以便从其他地方装运军粮。就这样,孙殿

英便为转运盗墓财宝铺好道路。当年留下的照片表明:起初,匪兵们并不知道地

宫入口,而是遍地开挖,宝顶上、配殿外、明楼里都留下了他们挖掘的痕迹。1928年

7月盗墓队最终找到了地宫入口。原来,在高大的明楼后面,有一个“哑巴院”,

传说招募的工匠都是哑巴,以防止工人泄露工程的机密。在哑巴院北面的琉璃影

壁,影壁之下就是地道入口。清东陵的陵寝结构大同小异。琉璃影壁下正隐藏着

地宫入口。如果从正面横向挖掘,会遇上条砖砌死的隧道;如果从宝顶上垂直往

下开掘,则会增加多倍的距离;而如果从琉璃影壁下直接坠入,便能就近打通金

刚墙,从最短途径进入地宫。能找到这个捷径的人,恐怕熟知内情。慈禧陵和乾

隆陵稍有不同,由于封建等级制度的限制,慈禧陵没有哑巴院。在明楼底下进入

古洞门,过道尽头则是一道内部浇铸了铁筋的墙壁,它的里面就是“金刚墙”。

地宫的入口就在这金刚墙下。东陵修建得十分坚固,要完全刨开地砖不是件容易

的事,匪兵们盗宝心切,便动用了炸药。在硝烟弥漫的残砖断石中,再向下深挖

数丈,终于呈露出一面汉白玉石墙,它就是金刚墙。从墙中间拆下几块石头,露

出一个黑森森的洞口。一进宫门,匪兵们便被宫中金碧辉煌的建筑迷住了,他们

疯狂地抢掠着,从脚下的金砖到天花板上的金龙,无不被他们夺走。而谭温江此

行的最大目标是要找到慈禧的地宫。入地宫的路径非常隐秘,匪兵们一时无法找

到。于是,他们抓到一位曾在这里建陵的老人,动用各种刑法,逼迫老人说出地

宫的门路。地宫的入口找到了,但十分坚固,普通器械根本无法打开,最后,他

们搬来炸药,这才打开入口。

顺着入口往下摸走,先是来到一道高3米、宽3米的汉白玉石门,连砸带

撞之下,石门打开,匪兵继续向前摸走,紧接着打开第二座石门,他们发现了里

面的“金券”、正中的汉白玉宝座上面停放着慈禧太后的豪华棺椁。就这样,那

些神秘的珍宝出现在匪徒们的眼中,惨遭他们抢劫和破坏……

东陵里究竟有多少财宝,历史上有过记载。早在慈禧生前,地宫刚修好

之时,便有大量殉葬物品陆续送入安放,直到慈禧入葬关闭地宫为止。

就在谭温江率部挖掘慈禧墓地宫的同时,第七旅旅长韩大保正打着军事

演习的幌子,挖掘规模更大的乾隆陵墓。地宫中的珍宝同样被洗劫,棺中尸骨被

拽了出来,扔在泥水之中。

10日,孙殿英乘汽车返回马兰峪。11日,20余辆大车满载珠宝回到司令

部。此时,全国的报纸仍没有登出任何消息。直到8月初,路透社才有电讯透露此

事,某些报纸予以采用,但仍未引起人们的注意。直到事发一个多月后的8月13日

,《中央日报》才报道了“匪军掘盗东陵的惨状”,这才轰动全国,此事成为当

时家喻户晓的特大新闻。

对东陵盗宝事件反应最大的莫过于末代皇帝溥仪。此时溥仪被逐出宫还

不到四、五年,寓居天津张园,与遗老之间以君臣相称,自我维持小朝廷局面。

清室和遗老们分别向蒋介石和平津卫戍司令阎锡山以及各报馆发出通电,要求惩

办孙殿英,要求当局赔修陵墓。张园的灵堂决定要摆到陵墓修复为止。起初,蒋

介石政府的反应还好,下令让阎锡山查办此事。孙殿英派到北平来的一个师长被

阎锡山扣下了。随后不久,消息传来,说被扣的师长被释放,蒋介石决定不追究

了……

溥仪及清室遗老们非常愤怒就不说了,单说溥仪在上面提及的那位被抓

获的师长,此人正是盗墓重犯谭温江。当孙殿英、谭温江等获得珍宝后,他们急

于销赃,于是潜往北平,暗中委托古玩商黄百川代为销售珍宝。结果被警备司令

部侦察得知,黄百川、谭温江于9月初先后被捕获,关押起来。

人证物证俱在,已很明显地证明是孙殿英率部所为。但官兵对此仍然含

糊其辞,在当时的报纸及官方来往函电中,对盗陵部队的番号以及主犯孙殿英的

名字均讳莫如深,避而不提。即使南京政府也没有表态。

然而,东陵盗宝案毕竟是一件重大的案件,大量国宝不知去向,激起了

民愤。此案不可避免地当做特大案处理,即使是做做样子,国民党政府也必须堂

而皇之地实施,但都在走冠冕文章而已

由于案情重大,审理此案的审判长必须具备上将身分,审判官必须具备中将

身分,法官也需要具备少将身分。商震受任审判长后,即命令遵化县缉拿盗陵正

犯归案。孙殿英压根没被列入缉拿名单,国民党当局正倚重他所率领的上万人的

军队,派他讨伐张宗昌去了。已捕获的谭温江曾被保释在外,如今迫于社会舆论

压力,将其重新收押起来。第六军团总指挥徐源泉将谭温江以前呈报马兰镇剿匪

所得的东陵珍宝加封移送到卫戍司令部,并向外界表态,决不宽徇属下。与此同

时,警方又缉拿到几名嫌疑犯,一并收押,等候审讯。从1929年4月起,军事法庭

开始了断断续续的预审。

庭后,商震与审判官和法官约定再次召开会议,讨论最后判决书,呈报

军政部请示办法,其中罪轻者须“酌量分别首从,以资判决”。本案罪名大致分

为掘墓、盗窃、军人犯罪等许多项。

6月14日,军事法庭请有关专家检查赃物。15日召开会议,将“判决草案

”的全部卷宗汇订成册,赉送赴京。会议上,商震等将判决书理由逐一说明,并

声述完全根据军法,毫无偏袒徇私之处。最后署名盖章,派员送往北京。所获赃

物及其他一切物件,均行加封缜密保存。借用河北省政府印信,加盖印信诸事,

当日办妥,送往北平,静候军政部军法司宣判执行。

最高当局对此案迟迟没有判决。几个月过去了,孙殿英却在作战中收获不小

,在嵩山附近民军中收抚了2万多人,声势更大。不久之后,孙殿英被授为安徽省

主席,成为割据一方的土皇帝。军阀最终还是军阀,而且慈禧墓中的财富也帮助

了她巩固并扩充了他的力量吧!孙殿英则于不久之后又任新的职务,率领部队讨

伐自己的旧上司张宗昌去了。他之所以能够如此安然,不仅与他当时的势力有关

,而且与他所进行的“地下活动”大有关联。也许审判的目的就是为了分赃。

孙殿英自己对那些暗地交易并不忌讳,反而颇为得意地告诉别人。他承认乾

隆皇帝和慈禧太后的墓确是用炸药崩开的。根据《孙殿英投敌经过》中的记载,

孙殿应曾回忆说:“乾隆的墓修得堂皇极了,棺材里的尸体已经化了,只留下头

发和辫子。陪葬的宝物不少,最宝贵的是颈项上的一串朝珠,有108颗,听说是代

表十八罗汉,都是无价之宝。其中最大的两颗朱红的,我在天津与戴笠见面时送

给他做了见面礼。还有一柄九龙宝剑,有九条金龙嵌在剑面上,剑柄上嵌了宝石

。我托戴笠代我赠给委员长或何部长,究竟他怎样处理的,由于怕崩皇陵案重发

,不敢声张。慈禧太后的墓崩开后,墓堂不及乾隆的大,但陪葬的宝物却多得记

不清楚。慈禧从头到脚,一身穿挂都是宝石,量一量大约有五升之多。慈禧的枕

头是一只翡翠西瓜,我托戴笠赠给宋子文院长了。她口里含的一颗夜明珠,分开

是两块,合拢是一个圆球,分开透明无光,合拢则透出一道绿色的寒光,夜间在

百步之内可照见头发。听说这个宝贝可使尸体不化,难怪慈禧的棺材劈开后,老

佛爷好像在睡觉一样,只是见了风,脸上才发了黑,衣服也有些上不得手。我将

这件宝贝夜明珠托戴笠代我赠给了蒋夫人。宋氏兄妹收到我的宝物之后,引得孔

祥熙部长夫妇眼红,接到戴笠的电告后,我选了两串朝鞋上的宝石送去,才算了

事。”此外,孙殿英还送给阎锡山价值50多万元的黄金,送给监察院长珍贵的古

玩……无怪乎这些当官掌权的国民党要员起初积极查询此案,到后来却只是做一

些表面文章。因此,孙殿英才得以逃脱法网。

如此一件特大案件就这样以闹剧形式不了了之。孙殿英继续官运亨通,

谭温江也继续当他的师长。直到十几二十年后的解放河南汤阴战役中,人民解放

军将这一罪大恶极的军阀抓获。后来,孙殿英死于战犯收留所中。

补充几点

1。慈僖尸首挖出后谭温江手下一团长见还有几分姿色,居然奸尸,后来吓得精

神失常。

2。当时盗墓传嚣甚上,欧美各国古玩商找孙殿英买宝,传到外国记者耳朵才把

事情公开。

这就是“民国”!

孙殿英见形势严重,于是多方设法,寻找门路,为自己的罪行开脱。后经他的顶头上司徐源泉的帮助,打通了宋美龄的关节,他立刻送上一批稀世珍宝,其中有慈禧凤冠上的特大珍珠。抗战期间宋美龄去美国访问,将此珠缀在鞋上,使白宫总统见了都大吃一惊。同时,孙殿英又把乾隆墓中的九龙宝剑和一批名贵的古玩、字画送给了蒋介石(蒋介石还找文物专家进行过鉴定)。送给宋子文的是慈禧头枕的翡翠西瓜。送给孔祥熙的是慈禧鞋子上的宝石。阎锡山、徐源泉等高级官员也都有馈赠。这样层层贿赂的结果,终于使孙殿英化险为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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