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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管理系统

时间:2023-09-02 05:01:46 作者:李海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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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管理系统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琼农规〔2023〕1号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全省救灾备荒种子储备、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种质资源圃(库)建设、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等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原农业部《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4号)、《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海南省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试行)》《海南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圃(库)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施行。

附件:1.海南省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2.海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试行)

3.海南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圃(库)管理办法(试行)

4.海南省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试行)

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2

海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未列入农业农村部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切实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主要农作物,是指除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和列入农业农村部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外的其它非主要农作物。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未列入农业农村部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遵循自愿原则,鼓励单位或个人申请品种认定。对于多年前引进、已在海南辖区内繁殖推广的老品种,由市县级以上的农业部门作为申请主体自愿申请认定。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立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品审会”),负责本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 省品审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品审办”),省品审办设在省种子管理部门,负责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本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工作实行专家临时聘任制度。省品审办根据申请认定的作物种类,从《海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专家库人员名单》中随机抽取7-9名相关专业领域专家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省品审会主任确认,专家组组长由参加认定会议专家共同推举产生。特殊情况下可以特别邀请非专家库内相关领域专家参加,人数一般不超过认定专家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 申请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的单位、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可以直接向省品审办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请认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属种类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品种测试指南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

(三)具备特异性、稳定性、一致性;

(四)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名称;

(五)一年生作物已连续完成同一生态类型区2个生产周期以上、多点的品种试验;多年生作物已连续完成同一生态类型区2年采果周期、多点的品种试验。

农业农村部调整发布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新目录后,省品审会应对本省品种认定作物范围作相应调整。

第十条 申请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的,应当在申请认定前30日向省品审办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南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申请表》;

(二)品种选育报告;

(三)品种试验报告;

(四)品种特征特性图片;

(五)属特殊类型品种的,应提供有效的特殊用途证明;

(六)转基因品种应当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非转基因品种应提供无转基因成分承诺书;

(七)真实性承诺书。

已完成同一生态类型区2个生产周期以上或2年采果周期以上、多点试验的品种进行品种认定初审时,除第十条(一)至(七)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DUS测试报告或品种现场评议意见;

(二)品种试验总结及配套栽培技术措施。

第十一条 省品审办在收到申请材料3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者按照要求自行安排试验。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者可以在接到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陈述意见或者对申请材料予以修正,逾期未陈述意见或者修正的,视为撤回申请;修正后仍然不符合规定的,驳回申请。

第十二条 省品审办应当在同意受理品种认定申请时通知申请者提交品种标准样品至指定资源库圃保存。

第四章 品种试验

第十三条 申请认定的品种应当进行品种试验,对品种丰产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等进行鉴定,并进行品质分析、转基因成分检测等。试验时间不少于2个生产周期或2年采果周期,试验设计采用对比法或者间比法排列。试验点原则上不少于3个。

第十四条 根据不同作物情况,品种试验可以由申请者自行组织开展或者委托其他具备试验能力的单位进行。试验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稳定的试验用地、仪器设备、技术人员。品种试验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品种试验相关工作经历,并定期接受相关技术培训。

第十五条 品种认定申请单位应当建立包括品种选育过程、试验实施方案、试验原始数据等相关信息的档案,并对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海南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

第十六条 对照品种应当是同一生态类型区同期生产上推广应用的主栽品种,具备良好的代表性。由品种试验组织实施单位提出,省品审办组织专家研究确认,并根据生产实际需要适时更换。

第十七条 DUS测试申请者可以自主测试,也可以委托农业农村部授权的测试机构开展。申请者自主测试的,应当在试验前30日内,报省品审办。省品审办对DUS测试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样品和测试报告的真实性进行抽查验证。DUS测试所选择近似品种应当为特征特性最为相似的品种,DUS测试依据相应农作物DUS测试指南进行。测试报告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授权人签字。

第十八条 品种转基因成分、品质、抗病抗逆性鉴定等应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出具报告。品种试验、测试的鉴定单位与个人应当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品种试验过程中,省品审办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品种田间考察,监督检查试验质量、评议品种表现、出具田间现场评议意见。

第五章 品种认定与公告

第二十条 省品审办每年定期组织品种认定会议,对申请认定的品种进行初审。评审专家组根据认定标准,采用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数达到与会专家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品种,通过初审。

第二十一条 专家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参加品种认定的专家与申请认定的品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初审通过的品种,由省品审办将品种信息在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公示期满后,省品审办将初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提交省品审会审核。审核同意通过认定的品种,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通过认定的品种,由省品审办编号、颁发证书。

认定编号格式为:琼认+作物种类简称+年号+序号,其中序号为两位数。

认定证书内容包括:认定编号、品种名称、作物种类、申请单位、育种单位、选育人员、品种来源、认定意见、证书编号等。

第二十五条 认定未通过的品种,由省品审办书面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审。省品审办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申请者提供有关材料,提请下次会议复审。复审未通过的,不得再次提出复审。

第二十六条 品种认定标准,由省品审会制定。认定标准应当有利于产量、品质、抗性等的提高与协调,有利于适应市场和生活消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认定通过的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认定:

(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的;

(二)种性严重退化或者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

(三)标准样品不真实的;

(四)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认定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撤销认定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申请者对申请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保证可追溯,接受监督检查。申请者在申请品种认定过程中有欺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的,撤销该品种认定并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三十条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专家库专家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公正廉洁。不依法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工作。

第三十一条 品种测试、试验、鉴定机构伪造试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品种试验由申请者自行开展,试验费用自行解决;品种认定工作经费,列入同级农业主管部门财政专项经费预算。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来源:海南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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