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十堰养殖有什么政策 湖北十堰养殖基地
时间:2023-09-11 09:46:40 作者:春花露水 十堰汉江经济带有哪些项目
近日笔者从郧县发改局获悉,在十堰市发改委编制的《十堰市汉江生态经济带建设总体规划(2010-2015年)》中,郧县有385个项目入编十堰市汉江生态经济带总体规划项目库,总投资1271.93亿元,涉及该县现代农业、特色工业、现代服务业、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建设、社会发展等领域。
汉江生态经济带是指十堰境内汉江沿岸的主要区域,覆盖郧西县、郧县、丹江口市3个县(市),总面积10493.6平方公里,是十堰市县域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是十堰市“十二五”期间“一城两带”总体发展战略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是南水北调核心水源区和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郧县是国家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核心区和主要淹没区,近年来,该县大力实施“生态立县、产业富县”发展战略,坚持生态环境建设不动摇,用足用活国家财税、金融和土地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发挥汉江生态经济带的龙头作用,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牢牢抓好项目不放松,以重大产业项目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该县将依托产业基础,发挥地缘优势,加快与十堰城察盯区一体化进程,推进十堰城区东扩发展,形成资源优势互补、产业紧密关联、经济高度融合、功能配套完善的市县一体化新格局,打造汉江生态经济带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产业集聚的极核。该县将“一江二桥三镇”、“郧十”一级路沿线、郧县汉江以南毗邻十堰市区的镇区作为十堰市向北发展的主要控制区,整体纳入《十堰市城市总体规划》,实现城市建设、交通网络、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基础设施对接,逐步把郧县建成十堰北部滨江新城区。到2015年,郧县“一江二桥三镇”城市格局将形成,县城人口将达到20万,建成区面积将达到18.6平方公里。
据悉,郧县在认真研究县情的基础上,组织相关部门科学谋划了一大批事关全县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生态产业项目。该县入编十堰市汉江生态经济带总体规划项目库涉及现代农业项目74个,总投资920768万元,内容包括绿色食品基地、畜牧养殖基地、水产养殖基地、中团没卜药材基地、优质粮油基地、农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农业水利等七大类;特色工业项目74个,总投资6215200万元,内容包括农产品深加工、矿产开采加工、机械制造、工业园区、轻纺工业、新型建材、医药化工、电力产业等八大类;现代服务业63个,总投资2244150万元,内容包括商贸流通、生态旅游、房地产开发等塌穗三大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56个,总投资1469117万元,内容包括农田水利、交通、城镇建设、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农村能源建设项目等五大类;生态建设项目56个,总投资1348370万元,内容包括林业、水土保持、城镇污水处理、城镇垃圾处理、土地整理及地质灾害防治、资源节约及综合利用、村庄整治、工业点源治理、环境监测能力等九大类;社会发展项目62个,总投资521710万元,内容包括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扶贫搬迁、广播电视、人口和计划生育、公检法司、天然气管道建设等十一类。
十堰市生态文明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生态立市战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生态文明建设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原则,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严肃问责、终身追责”的责任体系。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目标责任体系、考核办法和奖惩机制;
(二)制定资源有偿使用、生态产业扶持办法;
(三)建立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措施;
(四)建立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办法;
(五)建立生态破坏应急反应和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应急和预警方案;
(六)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修复的办法;
(七)其他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的职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文明建设协调机制,设立或者明确一个部门具体负责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水电、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教育、农业、林业、审计、旅游、规划、南水北调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乱绝裂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编制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七条 每年12月12日为十堰市生态文明日。第二章 保护与修复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科学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及时向社会公示并实行严格管控。
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内从事破坏或者可能损害生态环境的开发建设活动。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逐步退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城镇开发边界实施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宏贺依法依规制定。第九条 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保护管理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建立和实施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分级实施的河湖长制度,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水库的保护责任主体,制定并实施考核办法,明确管理目标,促进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区标准,持续推进南水北调中线核心水源区水质保护。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向社会公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边界范围。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对法律、法规禁止的建设项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对法律、法规禁止或者限制的网箱养殖、旅游以及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等生产生活行为,负有水污染防治职责的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重点流域、河流、水库的水污染防治及水土保持规划,实施神定河、泗河、犟河、剑河、官山河、堵河、天河等流域综合整治。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库、河道哗闭管理范围内非法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保障河势稳定和行洪安全。
禁止在水库、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经依法批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采砂作业现场的监督管理,责令作业单位及时清除弃料、平整堆体、回收处理各类污染物,修复作业现场的自然生态环境。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总量、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严格实行排水许可制度,完善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的规划和建设,落实运营保障措施,鼓励对生产废水、生活污水进行深度处理,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率。
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勺鸡现身十堰!二级保护动物人工饲养合法不?
人工饲养其实是合饥大野法的,因为国家已经有这样的规烂喊定,所有的保护动物仿肢都要有专人来进行保护,而且要定期的给吃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