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榆区水产养殖有哪些规定政策 赣榆水产养殖规划区
时间:2023-09-14 05:47:10 作者:女兒圈 扶持渔业产业发展十条政策
扶持渔业产业发展十条政策
日前,为促进乡村产业振兴,充分挖掘全市现有水域资源优势,因地制宜规划布局,抓好渔业项目建设,培育壮大多种渔业业态,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我市根据实际出台十条政策,扶持渔业产业发展。
据了解,此次出台的十条扶持政策涵盖资金奖补、政策倾斜、人才引进、品牌培育等多个方面。主要有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并统筹各级渔业发展资金和乡村振兴衔接资金,择优扶持渔业产业项目。深入推进政银企合作“一揽子”金融服务政策,倾斜信贷资源,优先安排信贷资金支持渔业产业发展,积极创设并推进政策性渔业保险覆盖;对水产养殖主体发展渔业项目在用地、用水、用电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大力拓展水产养殖空间;努力创新水产养殖模式;加强渔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在资金上对水产预制菜为主的水产品加工和发展休闲渔业予以一定资金扶持;鼓励水产养殖主体创优争先。创建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龙头企业奖励30万元、省级龙头企业奖励20万元,创建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清早烂生态养殖示范区奖励30万元,创建国家级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骨干基地奖励10万元;奖励规模化水产养殖经营。奖励资金应用于扩大渔业生产;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睁如新引进的企业投资1亿元以上或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渔业项目,支持政策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鼓励与水产科研院校合作。加大引进专家型技术人才力度,建立科技研发机构和实验基地,进行水产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和渔业技术服务。鼓励水产养殖主体引进水产养殖技术工人并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满一年的,经市级专家组考核认可,以后每年财政给予每人生活费补助5000元;打造“大同水产答漏”区域公用品牌。市级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重点支持大同罗非、大同鲈鱼、大同鲟鱼等系列产品和“放鱼日”“捕鱼节”等区域公用品牌的创建和宣传。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管辖范围内,从事渔业生产及与渔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保护渔业资源和环境,落实禁捕退捕要求,实行限额捕捞,发展增殖渔业、水产品加工业和流通业,推进产业化经营,提高渔业生产效率和渔业产品质量。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的渔业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立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水利、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渔业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减轻渔民负担。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渔民应当承担的税费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一律不得向渔民收费、摊派、集资。
经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在收费现场向渔民公示。收费时应当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对不开具票据的,渔民有权拒绝。第六条 本省沿海“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长江水域和太湖、滆湖、骆马湖、高宝邵伯湖、洪泽湖等湖泊的渔业,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其他跨行政区域或者行政区域不明确的水域、滩涂渔业,可以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明确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由共同上一级人民者兄政府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第二章 苗种生产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产发展需要,对全省水产苗种生产体系建设统一规划。水产苗种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申领《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二)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三)有与水产苗种生产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繁殖用亲体来源于原种场、良种场,符合质量标准,群体达到一定数量。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及其申领表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第八条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水产原种场、良种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水产苗种场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需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三十日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续展手续。第九条 苗种生产应当执行国家或者省规定的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符合苗种质量标准,实行亲本定期更新制度。经济杂交的亲本应当是纯系群体,可育杂交种及其苗种不得作为繁育亲本,不得投放天然水域。
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的水产苗种必须附有质量合格证和检疫证明。第三章 水域和滩涂养殖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渔业养殖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 从事水域和滩涂养殖生产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和天然渔业资源,按照规划和控制指标,确定养殖规模和措施。
禁止在湖泊、河道内围堤筑坝。因养殖生产确需在河道内围堤筑坝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沿海滩涂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围垦。第十二条 在规划确定用于养殖的国有水域和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域、滩涂水产养殖使用权申首手袭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水产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和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水产养殖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养殖生产者不得超过水产养殖证许可的范围从事生产。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核发水产养殖证薯扰时,应当优先安排当地的专业渔业生产者。
养殖场建设用地新政策
在农村地区,种植业和养殖业为大多埋嫌改数的农民朋友提供了生活保障,也是农村最传统的两项经济来源,所以农民朋友基本上都是围绕它们开展赚钱项目。随着国家对农村各项政策的调整,对养殖用地也做了新的规定。那么在2021年,农村养殖用地要满足什么条件,申请建设养殖场需要什么手续呢?2021年农村养殖用地的审批流程又有哪些呢?下面跟益速宝一起来简单了解下。
一、养殖用地新规定
1.现在关于养殖用地的审批越来越严格。国土资源部最新制定的《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规定: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者氏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
2.近年来国家对环保整治的力度越来越大,农村开展环境整治也对养殖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养殖用地也不是说建造就能建造的,主要需要满足环评设计的要求,并且必须要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否则会对环境和生活造成影响。
3.除了以上两点,养殖用地还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不能在农田保护区内建设,只能建在非保护农田上;
不能破坏种植条件,不能破坏耕地的耕作层;
必须远离河流、饮用水源和村庄,益速宝提醒禁养区内不能建设养殖场。
二、建设养殖场要办哪些手续?
1、用地手续
养殖场用地需要办理生产设施用地的备案手续,签订用地协议在国土局和农业局备案。养殖场的选址还需通过规划局的审批。
2、环评手续
养殖项目属于易造成环境污染的项目,从选址到最终养殖场生产运行整个流程都需要通过环评进行认定和分析预测,需要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环评手续也是后期申请工商、税务、动检等证件审批弯判时必须的材料。环评手续需到环保局办理。
3、排污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在建设养殖场时一定要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则根据实际情况来看。
4、养殖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养殖证》是国家要求海域水产养殖和内陆水域养殖户需要办理证件;而对于驯养繁殖可人工养殖的野生动物时一定要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5、办理工商登记及备案手续
证件齐全后养殖户需要去工商局申请工商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取得营业执照后需要到畜牧局办理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
三、农村办养殖场申请流程
由于今年猪肉暴涨的情况,许多农民朋友开始有了养猪的打算,但是如果想要在农村开展大批量养猪,还得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下面一起来看看,在农村办养殖场的具体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1、养殖用地是由国土部门提前统一规划的,新建养殖场绝对不允许占用基本农田,尽量占用劣地和荒地。
2、办理养殖项目个人申请。先向村镇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到畜牧部门办理养殖备案手续。
3、携带个人养殖申请、村镇证明、养殖备案手续到当地国土所申请办理养殖用地备案手续。
4、国土所进行现场测量,出具地类、规划等证明,签订土地复耕协议,报国土局审查备案。
5、如果养殖用地建设了永久性建筑,那么还需要办理农业用地转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然后还要缴纳一定的使用费和造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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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收羊农业局专家:这样养羊,1年回本,2年买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