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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车祸12月1日起诉案件 清远车祸12月1日起诉案例

时间:2023-11-12 09:53:54 作者:玛莎和拉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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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车祸12月1日起诉案件 清远车祸12月1日起诉案例

2023年国家司法考试模拟试题一《民法》

2023年国家司法考试模拟试题一《民法》

1、王某因父亲重病急需现金50万元做手术,于是找到张某说,愿意把价值100万的房子卖给张某,可张某一时没有100万,只好对王某说自己的难处,实在无能为力。于是,王某说那就60万卖给你,张某应允。对于张、王之间的买买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因乘人之危而可撤销

B、完全有效

C、因显失公平而可撤销

D、因胁迫而可撤销

答案:B。

解析:因为是王某主动提出请求,不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

A、乙若以甲未付前几次餐费为由不让甲离去,属于自助行为

B、乙若以甲未付此次餐费为由不让甲离去,属于自助行为

C、无论乙以甲未付前几次餐费,还是以甲未付此次餐费为由不让甲离去,均属于自助行为

D、无论乙以甲未付前几次餐费,还是以甲未付此次餐费为由不让甲离去,均不属于自助行为

答案:D。

解析:因为乙知道甲的住址并曾经前去催要,因此,可以通过提起诉讼来救济。

3、赵某系全国知名演员,张某天生外形酷似赵某,时常参加一些营利性商业活动,外人难以辨认到底是赵某还是张某,张某对此一直保持沉默。同时,张某还接拍了很多性药品的广告,赵某的朋友因此对其议论纷纷,赵某深受困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张某的行为侵害了赵某的肖像权

B、张某的行为侵害了赵某的姓名权

C、张某的行为侵害了赵某的名誉权

D、张某的行为不构成对赵某人格权的侵害

答案:C。

解析:肖像权是对于肖像静态化的利用,因此此题不构成侵害肖像权;尽管导致外人难以分辨,但是张某并没有使用赵某的名义,因此,不构成侵害姓名权;接拍性药品广告,导致他人对于赵某的评价降低,构成名誉权的侵犯。

4、2023年王某嫁给了自由摄影爱好者李某。起初,两人感情甚笃,亲密无间。为给甜蜜的婚姻留下自认为有意义的纪念,李某为王某拍摄了几张人体写真照片。两年后,感情破裂,准备离婚。王某向李某索取全部人体写真照片及底片。李某不给,同时为了防止照片被王某偷去,将照片将给自己的好友张某保管。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李某的行为侵害了王某的肖像权

B、李某的行为侵害了王某的隐私权

C、王某和李某对于照片共同享有着作权

D、若王某向李某主张精神损害,法院应予支持

答案:BD。

解析:本题中没有对于肖像的直接利用,因此,不成立肖像权的侵害,A错。由于李某将照片交给第三人保管,足以给王某带来内心深处的伤害,因此构成侵害隐私权,B正确。李某作为摄影者,单独享有照片的着作权,C错误。由于受到侵害的是人身权,因此,主张精神损害的,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D正确。(法律|教育网www.ChinAlAweDu.Com)

5、甲向银行贷款300万建设一栋五层的楼房,同时,甲以按揭抵押的形式将该栋楼房抵押给银行。楼房由乙房地产开发公司承建,六个月后,楼房主体结构建设已经完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银行因贷款给甲而享有的权利与甲将房子抵押给银行而使银行享有的权利之间是主从关系。

B、如果此时该楼房因不可抗力而灭失,甲仍然要偿还对于银行的贷款。

C、如果楼房因乙的原因而导致整体倒塌灭失的,乙应当对甲进行赔偿。

D、银行对于甲因楼房灭失而获得的赔偿金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答案:ABCD。

解析:债权和抵押权是主从关系,A正确;不可抗力灭失抵押权消灭,从权利消灭不影响主权利,B正确;乙给予甲的赔偿金是代位物,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CD正确。

6、下列关于民事权利中的形成权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形成权可以通过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行使

B、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是形成权,

C、法定代理人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与其智力相适应行为的追认是行使形成权的行为

D、形成权受除斥期间的限制,受除斥期间限制的权利不一定都是形成权

答案:ABD。

解析:与智力相适应的行为是不需要追认的,因此没有追认权,C错误。形成权是受到除斥期间限制的,但受除斥期间限制的权利,不一定就是形成权,比如物权法245条规定的占有保护请求权就是受到一年除斥期间的限制,D正确。

7、王某与李某系夫妻,二人带女儿外出旅游,发生车祸,王某与女儿当场死亡,李某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王某与其女儿无法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经查,王某和李某还有一个正在上大学的儿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推定王某先于女儿死亡

B、王某的遗产直接由女儿和儿子继承

C、王某和李某之间互不继承

D、王某的遗产有李某、女儿和儿子进行分割

答案:AD。

解析:长辈先死,A正确;李某晚于王某死亡,因此,可以作为继承人,BC错,D正确。

8、2023年1月1日,甲因所乘坐的游轮遇台风沉没,下落不明,经多方搜寻,打捞无果。假设甲妻乙向人民法院申请甲宣告死亡,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甲死亡,其妻乙和其子丙、丁共同生活。2023年5月,妻乙带产改嫁,丙被乙单方决定送养他人。同年11月,乙又与后夫离婚,现与丁相依为命。甲离家出走后,南下深圳,2023年10月获利200万。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妻最早可以再2023年1月1日申请宣告甲死亡

B、如果甲2023年12月重新出现并申请撤销死亡宣告,甲乙之间的夫妻关系可以自行恢复

C、如果甲2023年底死亡,未留下遗嘱,甲的200万遗产应丙、丁继承

D、如果甲2023年底死亡,未留下遗嘱,甲的200万遗产只有丁可以继承

答案:D。

解析:从2023年1月2日开始可以申请,A错;因再婚和送养他人,妻子和丙与甲脱离了法律上的关系,不能继承,BC错,D正确。

9、永安公司注册地在女儿国并在该国设有总部和分支机构,但主要营业机构位于中国深圳,是一家由台湾地区光明集团公司全资设立的法人企业。作为永安公司的股东,光明集团的财产和永安公司存在明显混同,现在,永安公司在中国欠下700万元债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

B、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和女儿国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

C、该债务应以深圳主营机构和女儿国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清偿,同时,光明公司都应承担连带责任

D、当永安公司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光明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答案:C 。

解析:母子公司中母公司与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10、关于非企业法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所有事业单位法人的全部经费均来自国家财政拨款

B、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团体从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C、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占有的动产享有所有权

D、非企业法人有社会团体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组成

答案:ABCD。解析:经费由部分自负盈亏;不需要办理登记的从成立时获得法人资格;享有的是类似的所有权,处分收到限制;非企业法人还包括机关法人。因此,都错。

11、下列关于请求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A、请求权不一定是救济权,也不一定是原权

B、请求权不一定适用诉讼时效

C、债权请求权不都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D、有的请求权受除斥期间的限制

答案:ABCD。

解析:基于合同的给付请求权是原权,物权请求权是救济权,A正确;只有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B对;适用诉讼时效的债权请求权有例外,C对;占有保护请求权受除斥期间的限制,D对。

12、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

部新着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着的意思表示

B、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

C、甲的行为属于要约

D、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

答案:CD。

解析:只有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时候才可以推定,故A错;重大误解必须以对方获得要约方的信息为条件,本题中乙根本就不知道甲的表示,当然不构成误解,故B错;甲的公告内容确定属于内容确定的商业广告,属于要约,C对;乙签字的行为只有表示的行为,没有明确的缔约意图,故而不是意思表示,D对。

13、甲委托乙购买一套机械设备,但要求以乙的名义签订合同,乙同意,遂与丙签订了设备购买合同。后由于甲的原因,乙不能按时向丙支付设备款。在乙向丙说明了自己是受甲委托向丙购买机械设备后,关于丙的权利,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可选择要求甲或乙支付

B、可要求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

C、如果选择了甲后,发现其没有偿债能力,可以要求乙承担责任

D、如果选择了甲后,发现甲没有偿债能力也不能再要求乙承担责任

答案:AD。

解析:根据合同法403条的规定,第三人的有选择权,但是,一旦选定了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不能再变更。故AD正确。

14、关于复代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复代理人是代理人基于复任权而选任的

B、复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

C、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不一定必须取得被代理人同意

D、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负连带责任

答案:ABCD。

解析:代理人选人复代理人的权利民法中成为复任权,A对;复代理人代理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在代理中,本人即被代理人,故B对;紧急情况不需要经过被代理人同意,C对;代理人在选任、指示的过程中有过错,同时复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也有过错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责任,故D对。

15、甲公司曾经授权业务经理乙在丙餐厅签单招待客户,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后乙因故辞职,月底餐厅前去结帐时,甲公司认为,乙当月的几次用餐都是招待私人朋友,因而拒付乙所签单的餐费。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如果丙餐厅能举证证明自己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乙有代理权,甲公司应当付款

B、甲公司应当付款,乙承担连带责任

C、如果丙餐厅不能能举证证明自己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乙有代理权,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

D、甲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答案:AC。

解析: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在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要认定表见代理,除了有空白授权书、合同书等形式证据的还不行,还必须自己举证证明有合理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因此,AC对。

16、下列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的说法正确的是:

A、某知名司法考试培训学校2002年发现该校主编的司法考试专题讲座被甲公司盗版,2023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则法院应当以超过时效为由驳回诉讼请求。

B、2023年1月,甲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从商场购买“鲨鱼皮”泳衣一套,每月一期,最后一期届满日期是2023年12月31日,则商场对于甲请求支付价款的诉讼时效自最后一期届满起算。

C、甲对于乙的债权没有关于清偿期的约定,则必须自宽限期满开始起算诉讼时效。

D、合同被撤销之后,返还之债的请求权从合同被撤销之日开始起算诉讼时效。

答案:BD。

解析:知识产权侵权适用一般诉讼时效2年,但是当侵权处于持续状态时,即使已经过了两年的时效,法院也应当判决停止侵害,故A错;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分期付款的合同,自从最后一期届满时开始起算,B对;在宽限期内,债务人明确向债权人表示不履行的,从表示之日起算,C错;根据新的司法解释,D对。

17、2001年4月1日,范某从曹某处借款2万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2003年3月22日,曹某通知范某还款,并留给其10天准备时间。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若曹某于2003年4月1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B.若曹某于2023年4月1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C.若曹某于2023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D.若曹某于2023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答案:D。

解析:关于诉讼时效,经当事人主张,法院查明后,一定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其他表述都是错的,故AC错;本题中,3月22日到期,加上十天的宽限期,最后一天的时间是4月1日,因此,是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尤其注意,不要忘记3月有31天。

18、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表述正确的是:

A、向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的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B、向公检法机关报案或者控告的可以诉讼时效中断

C、债权人对于部分债权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对于全部债权均中断

D、债权让与的,自债权让与的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时,诉讼时效中断

E、债务承担的,自债务转让的通知到达债权人之时,诉讼时效中断

F、连带债权人和连带债务人中,一人的时效中断对其他人没有影响

答案:ABDE。

解析:本题中涉及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都是2023年《法院关于诉讼时效司法解释》中的新增内容,规定非常有特色,有的还和民法原理相冲突,但是,对于考试来说应该是比较好的命题材料,今年尤其值得关注。C选项错在对于部分债权主张权利的,一般引起全部债权的时效中断,但是如果债权人放弃剩余债权的,则不及于剩余债权。F选项,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诉讼时效中断,则其余人的都中断,因此,错误。

19、下列物与物的关系中属于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有:

A、电视机与遥控器

B、甲的球与球拍

C、甲的汽车与轮胎

D、甲的汽车与备胎

答案:AD。

解析:本题中,电视机与遥控器是最典型的主物和从物的关系;球和球拍是大致相当的组成部分,不是主从关系;汽车与轮胎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不是;汽车与备胎通常认为是主从关系。

20、王进在商场购物时,丢失手表一块。商场工作人员拾得后,即交给公安部门。王进未能在期限内前去认领,公安部门即依有关规定将手表交寄卖商店出售。张军从寄卖商店买得手表后,将其送给女友杜兰。杜兰在一次公园旅游中该手表被一小偷偷去,小偷在路边将这块表以低价格卖给下夜班回家路上的工人陈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表此时的所有权人是杜兰

B、对于此表享有所有权的主体先后顺序是王进、张军、杜兰

C、张军从商店买的手表可以基于善意取得获得所有权

D、陈平不能基于善意取得获得手表的所有权

答案:AD。

解析:杜兰因受赠而获得表的所有权,A对;对于手表享有所有权的顺序依次是王进、国家、张军和杜兰,故B错;张军从商店买的手表时,代表国家的公安机关是有权处分,因此,不是善意取得,C错;因为陈平买得手表是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D对。

租来的保时捷致1死4伤3车受损,保险公司拒赔,租车公司起诉,法院判了

2023年12月14日凌晨,四川德阳什邡市街头发生一起车祸,一辆保时捷闯红灯后与两辆出租车相撞,导致1人死亡,4人受伤,3车受损。事发后,保时捷驾驶员刘某弃车逃逸。2023年6月,什邡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年。

据了解,肇事保时捷系刘某租来的车辆。在事故中,保时捷也受损。事后,保时捷所属公司成都畅远传媒有限公司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羊区支公司告上法庭。但保险公司认为,司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身亡后逃逸,公司不承担商业险保险责任。

事故现场图片来源:红星新闻

什邡法院一审认为,人寿财保青羊支公司拒赔理由均不成立,该公司未做到免责提示,应当依照机动车财产损失险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该保险公司向畅远公司赔偿35.5万余元。对此,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德阳中院。

11月27日,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德阳中院已审理此案,并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回放:保时捷超速闯红灯连撞2车

1死4伤,肇事司机一审被判6年

2023年12月14日凌晨,四川德阳什邡市街头发生一起车祸,一辆超载、超速的保时捷闯红灯后与两辆出租车相撞,事故导致1人死亡,4人受伤,3车受损。

事故现场

事发后,保时捷驾驶员刘某弃车逃逸,受伤的哥蒋某某被送医后经抢救无效身亡。逃逸30多个小时后,嫌疑人刘某被什邡警方刑事拘留。之后,什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刘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2023年5月和6月,该案在什邡法院两次开庭审理。什邡法院审理认为,2023年12月14日凌晨1时43分许,刘某饮酒后驾驶核载人数为2人的小型轿车搭乘张某某等3名乘客,从什邡市某烧烤店出发沿蓥华山路北段,由什邡广场方向往昌禾中心方向行驶。行至蓥华山路北段与通站东路交叉路口处,在灯控状态为红灯时通行,与蒋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后,又与黄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三车受损,致张某某等4人受伤、被害人蒋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弃车逃逸。次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在其亲属陪同下投案。

经鉴定,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事发前的行驶速度大于105km/h,小于222km/h。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6月28日,什邡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年。

争议焦点:

保时捷受损遭保险公司拒赔

租车公司起诉,保险拒赔理由成否成立?

在这起事故中,肇事的川A42XXX保时捷系刘某租来的车辆,也出现受损。事后,车辆所属的畅远公司向人寿财保青羊支公司申请理赔遭拒。2023年3月,畅远公司将人寿财保青羊支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被告支付车辆维修费。

审理中,人寿财保青羊支公司提出对川A42XXX维修费用进行鉴定,什邡法院委托四川建国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进行鉴定评估,认定车辆维修费用为35.5万余元。此前,四川荣诚机动车鉴定评估公司受什邡市公安局委托,对川A42XXX维修费用进行鉴定为40.5万余元。

案件争议焦点为:一、人寿财保青羊支公司拒赔理由是否成立;二、若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人寿财保青羊支公司拒赔理由为: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交通肇事逃逸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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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畅远公司认为,其向保险公司支付了保费,双方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人寿财保青羊支公司未就案涉的免责条款对畅远公司进行交付或送达,也没有进行充分的说明和提示义务,也没有任何人员对本案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进行书面或口头告知,被上诉人支付保费以后,才收到上诉人提交的保险电子保单。

法院判决:

拒赔理由均不成立

保险公司未做到免责提示应承担赔偿

什邡法院一审认为,依照《保险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需要对该条款作出提示。

该案涉车辆驾驶人刘某肇事逃逸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人寿财保青羊支公司应当就该部分的免责条款进行提示。虽然人寿财保青羊支公司提交的《商业保险条款》上免责条款以加黑加粗的方式进行了提示,但不能证明其将《商业保险条款》交付畅远公司。

保单上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应及时通知保险人”这样重要提示的记载,该条并未表明投保人违反约定的法律后果为免除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即使该记载为免责条款,也不能证明人寿财保青羊支公司将该免责条款向畅远公司进行了提示说明,该记载亦不能达到人寿财保青羊支公司免赔的理由。

什邡法院认为,人寿财保青羊支公司拒赔理由均不成立,应当依照机动车财产损失险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向畅远公司赔偿款35.5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11月27日,记者联系上此案原告代理律师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溪,他表示德阳中院已就此案作出二审判决。其提供的判决书显示,10月31日,德阳中院审理该案后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程鹏易启江盖源源

校对|王月龙

封面图片来源:红星新闻

2023年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题及答案(4篇)

2023年司法考试备战已经悄然拉开了帷幕,为了各位考友能够更好地复习应战, 特为大家带来2023年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题及答案,希望能对各位的备考有帮助。

2023年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题及答案1

[案情]

赵某(男)与李某从小青梅竹马,各自读大学时也曾信誓旦旦,非此不娶,非彼不嫁。可惜偏偏阴差阳错,李某最终另嫁了他人。赵某一气之下,也于2003年1月与宋萍登记结婚。2023年6月,赵某出差邻县,恰遇李某,而此时李某丈夫己因车祸去世,两人很快旧情复发,如胶似漆。赵某遂即出面租了一套房子、购买一些家俱,李某也挑了一些原有的东西搬入居住。此后,赵某常借口出差、开会,或利用节假日、周末,常前去与李某同居一日或数日。两人虽深居简出,但有时一同外出吃饭或买菜,一同访亲探友。由于在外表现关系甚为亲密,尽管两人从未对外公开以夫妻名义相称,但除同学、密友外,周围的其他人都认为两人是夫妻,只是以为赵某“在外地工作,很少回家”。两人还共同购买家用电器及日常用品,赵某的部分、李某的全部工资共用。期间,赵某与妻子宋萍的关系持续恶化,但宋萍不明真相。直至2023年1月2日,宋萍从好友处得知后,前往捉*,始东窗事发,两人亦供认不讳。宋萍遂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赵某与李某的重婚罪。

[分歧]

审理中,就赵某、李某是否构成重婚罪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由是观之,只有两种情形构成重婚:一是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二是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本案中,赵某与李某既未结婚,对外也从没有以夫妻相称或以夫妻名义参加社会活动,故赵某、李某不构成重婚罪。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赵某、李某均己构成重婚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1、赵某与李某均有重婚直接故意。即赵某是有配偶者,李某明知赵某有配偶,彼此却仍然建立了长期、持续、稳定的婚外两性关系,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破坏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应包抬两种情形:一是同居双方,彼此内、外以夫妻相称;二是不明真相的群众公认他和她是生活在一起的夫妻。本案中,赵某与李某虽没有以夫妻名义相称,虽只有少数同学、密友知道他们不是夫妻,而由于他们对外表现出来的亲密关系,已使周围的群众公众认为两人是夫妻,明显当属其列,即符合《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处罚的批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精神。

2、赵某与李某不属于姘居或非法同居。《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的批复》规定:“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明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拆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例如有配偶的男方到外地处理事务,与原来相识的女方相遇,在逗留该地的短期内,以通*关系同居,离开该地后,就彼此不相问闻,在同居期间亦彼此了解只是临时姘居,这种同居就只能认为是临时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本案中:一方面,赵某与李某已同居多年,要不是宋萍捉*,还不知持续到何时,并非“临时”,也非“随时可以自由拆散”;另一方面,一同外出吃饭或买菜、一同访亲探友,存在共同财产、工资共同支出,表明彼此并非以“姘头”相对待,也不是“单纯非法同居”。

3、赵某与李某重婚的情节严重。表现在:自2003年至2023年,时间整整5年;期间,赵某与妻子宋萍的关系持续恶化,赵某与李某对宋萍造成了很大伤害,从宋萍愤然提起刑事自诉也说明了这一点;赵某的部分工资长期交与李某共用,侵犯了宋萍的共有权。对赵某与李某追究重婚罪的刑事责任,既符合重婚罪的立法精神,同时赵某与李某也不具有法定不构成重婚罪的其他情节。

2023年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题及答案2

案例背景

若严格缴纳过路费,他将每天亏损1万余元。这种情况下,作为车主的时建锋可能会连续8个月、甘愿去为高速公司贡献368万元过路费?

2023年年底,因“8个月里偷逃过路费368万余元”,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时建锋无期徒刑,并处罚金200万元。

偷逃过路费被判无期徒刑,这样的案例在全国是首例。因案情特别,这宗个案在网上引发了质疑…… 2023年1月14日凌晨,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此案启动再审程序。此后不久,平顶山市中院包括主审法官在内的4名相关责任人被问责。目前,关于此案的调查、再审工作正在进行。

围绕“天价过路费”展开的一连串问题已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2023年1月28日上午,在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举办的“第30期京师刑事法专题论坛”上,该院名誉院长高铭暄、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院教授樊崇义、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赵秉志、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张泗汉、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单民、北师大刑科院常务副院长卢建平等众多法律专家、学者,本着促进刑事法律制度完善的良好意愿,针对诈骗罪司法疑难问题,以“天价过路费案”为标本案件展开专门研讨。

分析:

法律专家学者对“天价过路费案”阐述了各自的理性思考,研讨内容涉及诈骗罪犯罪对象、犯罪罪数认定、诈骗罪犯罪数额认定以及“天价过路费案”量刑等诸多复杂疑难问题。

能否认定诈骗罪

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的行为能否成立诈骗罪?

在“天价过路费案”引发的社会热议中,法律专家们发现,这一问题成为各方意见分歧较大的探讨要点。

有关专家指出,根据现行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罪的犯罪对象通常是指财物。行为人在客观方面也多表现为直接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而在“天价过路费案”中,行为人不是直接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而是以欺骗手法不缴纳费用接受他人提供的服务,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性利益。这就涉及到财产性利益可否成为诈骗罪犯罪对象的问题。

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属于一种财产性利益。但是,关于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诈骗罪的对象,目前在我国刑法理论上存在着认识不一的现象。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赵秉志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袁彬同时认为:“财产性利益属于诈骗罪的对象,采取欺骗手段获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应成立诈骗罪。”

2023年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题及答案3

案情:某日清晨,在距离某市15公里的国道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肇事车辆逃逸,事故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摩托车,尸体旁边有被害人的血迹,尸体不远处有汽车急刹车留下的痕迹。被害人手腕上的手表已被摔坏,时针指在5点50分。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法医鉴定结论: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妇女张某对侦查人员说,事故发生时,她行走在离事故现场50米处,目击一辆解放牌大卡车撞倒被害人后逃离而去。事故现场不远处有里程碑记明事故发生地距某市15公里。某市交通管理局查明,5时50分左右曾有两辆解放牌大卡车经过事故现场,其中一辆为该市某运输车辆。经侦查人员查看,该运输公司车辆上有一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公司调度证明司机刘某事故发生的那天早上回到公司,下车后脸上神色慌张。出车登记表证明司机刘某早上5点55分回到公司。侦查人员询问司机和同车的赵某,两人均否认当天早上发生过交通肇事。审讯人员将司机刘某提到公安局办公基地后,对其实施了捆绑、吊打、电击等行为,3天3夜不许吃饭,不许睡觉,只给少许水喝。最终,司机刘某按照审讯人员的意思交代了交通肇事的事实。在此期间,侦查人员还对刘某的车内以及住处等进行了搜查,提取了刘某的车上的血迹等,并未出示搜查证。

问题:

1.本案所述证据中,哪些属于物证?哪些属于书证?

2.哪些属于直接证据?

3.本案哪些行为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哪些证据应予以排除?

4.结合本案,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过程,阐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诉讼价值。

[答案]1.本案中,属于物证的有:(1)被害人的尸体;(2)被害人骑的摩托车;(3)被害人的血迹;(4)被害人手上被摔坏的手表;(5)路面上刹车的痕迹;(6)解放牌大卡车;(7)解放牌大卡车漆皮脱落的痕迹;(8)刘某的车上的血迹。

属于书证的有:(1)被害人手上指明时间的手表;(2)该市某运输公司的出车表;(3)表明离某市15功利的里程碑。

2.直接证据有:(1)司机刘某的辩解;(2)司机刘某的供述;(3)与司机同车的赵某的证言。

3.属于非法证据的包括司机刘某的有罪供述。刘某的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排除。刘某的车上的血迹等系非法获得的物证,但不足以认定为影响公正审判或者证据来源不能确定,不需要排除。

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对于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违法取得的证据,通过否认其指认被告有罪的证据能力,从而阻止侦查机关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得利益。我国1979年制定、1997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但该法条并未明确规定上述非法证据应当排除。随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出台司法解释,初步规范了形式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但是把非法证据排出的范围尽限定于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得的言词证据。并且,上述解释均未建立具体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2023年7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出台《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初步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证明标准、证明责任等,并将特殊的物证、书证纳入排除的范围之中。2023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吸收了上述两规定的主要内容并进一步明确。在随后相应修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都明确、详细地增加了排除非法证据的内容。这些规定都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对于在非法证据基础上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的证据,我国目前仍然承认其证据能力。

毫无疑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具有重要的价值。第一,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保障****.当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凸显的价值在于其追究程序正义的努力。该规则的存在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中当事人或者诉讼参与人的相关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或者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获得救济。通过该规则,能够体现刑事诉讼程序的公证性,及刑事诉讼程序内在具有的善的品质。第二,有利于阻遏违法行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违法证据的约束是惩罚性的,而不是恢复性的。通过对违法取证行为的程序的制裁,以预防未来的违法取证行为,并以此促使有关机关依法进行刑事诉讼,切实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全面确立,有助于遏制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有助于遏制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不公正审判等行为,从而保障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免受侵犯。第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行也有利于发现案件真实。非法证据本身不可避免的具有虚假的可能性,通过排除非法证据,也排除了虚假证据对案件真实认识的干扰,有利于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2023年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题及答案4

第一部分:简析题(本部分共5题,75分。)

案例一:(本题15分)

村民陈某在耕田时拣到一匹马,并牵回家饲养,同时等待马的主人来认领。事隔一年,仍未有人来认马,陈某也要搬到县城里居住,经人介绍,陈某将马在县交易所以市场价格卖给了邻村的赵某,但卖马时陈某并未说明马是他人的。几天后,马的主人郭某来找陈某认领马。

问题:

1.陈某饲养马的过程中,陈某与郭某之间构成什么民事法律关系?

2.如果在陈某饲养过程中,马脱逃,但陈某已采取了足够的防护措施,陈某是否应对马的脱逃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为什么?

3.如果陈某拣到马后故意隐蔽信息,意在占有,与郭某构成什么民事法律关系?

4.在第3题的情况下,如郭某来要马,陈某不给,则陈某与郭某之间产生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5.本案中,赵某能否取得马的所有权?为什么?

6.如果陈某卖马时向赵某说明马是拣到的,但赵某仍支付相当价款,郭某能否向赵某要求取回马?为什么?

案例二:(本题12分)

2003年7月,某县城关镇个体运输户刘某与县农业银行签订贷款23000元的合同。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刘某将自己已运营近一年的一辆东风牌汽车作抵押并办理了登记手续,2004年7月归还全部本息。刘某保管抵押物,合同若不能履行,农业银行有权对抵押物行使权利,用变卖汽车后的价款偿还贷款。2004年5月,刘某在运输中车翻货损,赔偿了损失方大笔资金,到2004年7月,刘某再无资金用以还贷。县农业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允许其延期两个月偿还贷款,但两个月的宽限期届满后,刘某仍无力偿还贷款。于是,县农业银行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派人开走了刘某用作抵押的那辆东风牌汽车,并把它作价卖给了另一个体运输户申某,得款23000元,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及延期付款利息。刘某认为县农业银行行长与申某有亲戚关系,汽车作价太低,这辆汽车能作价4万元,县农业银行应返还其一定的剩余资金。县农业银行予以拒绝,于是发生争执,刘某遂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走访了有关部门,均认为该东风牌汽车作价太低,并查实该作价系由行长与申某一手操办。

问题:

1.县农行有无变卖抵押物的权利?

2.县农行实现抵押权时有何不妥?

3.县农行与申某买卖汽车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4.设刘某在将汽车抵押给县农行之前,于2002年6月已将该汽车出租给另一个运输个体户王某,后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将汽车拍卖给李某,那么王某与李某存在何种法律关系?

5.设刘某在将汽车抵押给县农行后,于2003年9月将汽车出租给王某,后法院在审理此案中将汽车拍卖给李某,那么王某与李某存有何种法律关系?王某所受损失由谁承担?

6.设刘某将汽车抵押给县农行后,又出质给周某,后在个体汽车修理户张某处修理该车时,因欠修理费被张某留置。那么,张某、周某、县农行的权利实现顺序为何?

案例三:(本题16分)

被告人吴某,男,33岁,个体工商户。2004年11月与其隔壁开杂货店的张某、田某夫妇发生纠纷,将张某头部颅骨打伤,因抢救无效死亡;田某受轻微伤。在侦查阶段,田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公安机关提出赔偿要求,经调解,由吴某一次性付给田某人民币5万元。人民检察院对吴某以故意伤害罪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此时田某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田某要求被告人吴某赔偿因犯罪行为造成自己身体伤害所支付的医药费5600元,张某的丧葬费7800元,抚养费、赡养费52000元,精神损失费及与厂家未能签成一份购销合同带来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万元。一审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此案。吴某提出审判员甲是被害人张某的侄子,要求回避。合议庭认为张某已经死亡,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故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回避条件,驳回了吴某的回避申请。经审理,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了公诉机关指控吴某的犯罪事实,支持了田某的部分赔偿请求,判决吴某赔偿田某人民币8万元。田某不服,以判决赔偿数额过少为由,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进行了调解,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于2004年3月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于吴某支付5万元后无力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吴某父母为其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支付了剩余的3万元人民币。

问题:

1. 田某是否具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资格?为什么?

2. 田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3. 田某在公安机关调解并接受了被告人吴某的给付后,是否可以再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

诉讼?

4. 田某的诉讼请求哪些是合理的?哪些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请说明理由。

5. 本案中人民法院驳回吴某的回避申请是否正确?为什么?

6. 二审法院是否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调解?为什么?

7. 吴某父母是否可以替吴某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案例四:(本题20分)

2004年3月,a市甲公司与b市乙公司在商品展销会上签订了一份成衣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一批优质成衣,总价款50万元,由甲公司代办托运,货到付款。并约定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10%.8月16日,甲公司将货物交乙公司指定的承运人a市铁路运输公司运输。8月18曰,火车行至b市边界,由于突发泥石流,这批货物全部被洪水冲走。9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催要货款。乙公司以未收到货物为由,拒绝付款,并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其因此受到的损失。甲公司提出其已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责任应该由承运人负担。a市铁路运输公司也多次向乙公司索要运费。为此,三方争执不下。乙公司于是向b市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

1.该批成衣由甲公司办理了托运手续后,甲公司是否还要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假如法院判令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货款,这样的判决是否正确?

3.假如该批货物并未损失,只是由于甲公司交货迟延,致使乙公司错过了销售旺季,不得不低价销售,损失5.5万元。那么在甲公司支付了5万元的违约金后,乙公司能否继续要求甲公司赔偿?为什么?

4.对该批货物的损失,a市铁路运输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其支付运费的请求应否予以支持?

5.如果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了定金15万元,定金合同是否有效?

6.依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b市人民法院是否拥有管辖权?为什么?

案例五:(本题12分)

严乙,男,25岁,与其妻吴某常常虐待严乙的父亲严甲。严甲不堪忍受,于2023年2月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严乙采取了取保候审,告知严甲应提起自诉保护自己的权利。严甲于2月18日对严乙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对此案进行审查后,认为严甲提出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不满足自诉条件,于是裁定驳回自诉。严甲不服,在诉讼代理人的帮助下,再次向法院提起自诉。人民法院予以受理,于2023年5月指派审判员于某独任审理此案。区人民法院宣读起诉书,对被告人严乙进行了讯问。由于严乙供认不讳,法院便未让严乙做最后陈述。在庭审结束前,自诉人严甲和严乙自行和解,达成协议,5月15日,由法院根据协议制作了调解书交双方当事人签收。被告人严乙得以解除取保候审后与严甲相安无事一段时间后,老父严甲因参加社区老年大学的活动与严乙、吴某夫妻发生争执,经邻居相劝未能平息,一怒之下,就以前严乙、吴某夫妻虐待之事再行告诉到法庭。法律 教育网

问题:

1.公安机关对严甲请求的处理是否合法,为什么?

2.本案中人民法院以严甲提出的证据不充分为由而驳回其起诉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3.严甲在法院受理案件前是否可以聘请诉讼代理人,为什么?

4.本案是否可以由审判员于某独任审判,请说明理由。

5.人民法院在审理程序上有何不当,为什么?

6.对严甲的再次起诉法院应做何处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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