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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继续助企纾困解难,9月14日,税务总局联合财政部制发了《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7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自2023年9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缓缴税费相当于国家为企业提供了一笔“无息贷款”。前期,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出台了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的政策,精准滴灌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有效促进工业经济恢复发展。按照原定缓缴政策,从今年8月起至明年1月,税费缓缴期限将陆续到期。
《公告》出台后,“无息贷款”期限再次延长,能有效为企业“活血”“送暖”。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3年11月、12月,2023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3年第四季度,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例如,纳税人A属于2023年2号公告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且按月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前期已按规定缓缴了所属期为2023年11月的相关税费,缓缴期限9个月,按原政策将在2023年9月申报期结束前缴纳。本《公告》发布后,2023年11月相关税费缴纳期限自动延长4个月,可在2023年1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3年12月相关税费时一并缴纳,共延缓缴纳相关税费13个月,有效缓解资金周转压力。
同时,《公告》明确,上述企业2023年11月和2023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3年9月1日后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缓缴期限届满后,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据了解,为了便利纳税人享受该政策,税务机关优化升级了信息系统,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已按2023年2号公告规定享受延缓缴纳税费政策的,在延缓缴纳期限届满后,无需纳税人操作,缓缴期限自动延长4个月。
12月来临,又一批政策新规将实施!其中,不少地区发布实施了最新政策: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收期的征缴期限延长到2023年2月28日!企业又可以暂缓缴纳了~
另:12月征期不延期!以15日为准(部分地区因疫情原因可能存在延期),税政君提醒大家:请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按时完成抄报税哦!(先看个小视频,了解下抄报税清卡的操作流程吧)
刚刚通知!
征收期延长!2023年2月28日
1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延长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收期的通知》
其中明确:
1)将重庆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收期的征缴期限延长到2023年2月28日;
2)在集中征收期内参保并完成缴费的,从2023年1月1日起享受待遇;在2023年3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参保缴费的,自完清费用的次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此外,广州:
2023年11月29日,广州市税务局 市人社局 市医疗保障局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延长2023年11月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缴款期限有关事项的通告》
其中明确:
1)用人单位在2023年12月20日前缴纳所属期为2023年11月社会保险费的,视同正常缴费,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
2)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延缴人员,在2023年12月20日前缴纳所属期为2023年11月的社会保险费,视同正常缴费,相关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记录。
2023年11月21日,北京市人社局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告》
其中明确:
1)北京市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政策于2023年底到期后,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最后补缴期限由原来的2023年2月23日前缴清,延长至2023年年底缴清;
2)参保单位可以申请在2023年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湖南:
2023年10月27日,湖南省人社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
其中明确:
1)延长缓缴费款清缴期限。按相关规定实施阶段性缓缴的企业,缓缴期限届满后,原规定的6个月内缴清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前予以缴清;
2)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状况,采取一次性、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厦门:
前期实施的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缓缴部分的缴款期限,全部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其实早在9月19日,人社部 发改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就曾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其中早已明确: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各地区正逐渐落地实施,企业若不清楚具体情况,税政君建议及早询问当地人社部门。
个体工商户是指经核准后依法登记从事工业、商业或者餐饮业活动的自然人,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可享受延缓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个体工商户怎样享受延缓缴纳个税政策?
个体工商户享受延缓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在按规定办理完当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后,申报系统将默认享受延缓缴纳政策。在政策规定的延缓缴纳期限内,无需缴税,也不征收滞纳金。如果部分个体工商户由于购房、购车等特殊需要自愿放弃享受缓缴政策的,可以简要说明原因后正常缴纳。
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3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原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0号)规定:5月1日至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3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5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3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个体工商户包括哪些?
个体工商户主要包括: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及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为: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为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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