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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揽子政策助力各地推进绿色低碳发展
6月15日是“全国低碳日”,今年的主题是“落实‘双碳’行动,共建美丽家园”。从“十四五”规划纲要到2023年政府工作报告,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被不断提及。
多个省级方案的发布,为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提供了有力保障。在产业布局方面,江苏提出到2025年,全省各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达50000张,节能节水低碳产品认证有效证书达7000张,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达1500张;山东将研究新一代高效低能耗二氧化碳吸收和捕集新材料,开展煤炭燃烧前、富氧燃烧和燃烧后的碳捕集技术研究,开展全流程碳捕集、利用与封存项目示范。
这些政策的出台,充分调动了市场主体的参与积极性,促进了绿色供需对接和绿色结构优化。在补贴奖励方面,安徽芜湖繁昌区提出对主动进行关闭的高耗能高排放企业,按照2023年每吨标准煤900元标准给予补助;上海徐汇区则鼓励企业实施节能技改及产品应用项目,并按项目实现的年节能量给予每吨标准煤1200元的扶持,或按项目投资额中用于实现节能减排降碳功能部分给予20%的扶持。这些让企业成为受益主体的补贴奖励政策,让双碳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在路径探索方面,广东5月开始实施的《广东省碳普惠交易管理办法》提出,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可作为补充抵消机制进入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月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上海市碳普惠机制建设工作方案》意见的公告中提出,上海将探索建立区域性个人碳账户,引导碳普惠减排量通过抵消机制进入上海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这些政策的出台无不说明“个人碳配额制度”的建立已经进入到实际操作层面。在生态碳汇方面,湖南提出到2030年,全省森林蓄积量达到8.45亿立方米,二氧化碳排放量达到峰值并实现稳中有降;河北提出到2030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38%左右,森林蓄积量达到2.20亿立方米。森林是碳汇能力巩固提升的主力军,增加森林面积、提高森林质量、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将为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维护全球生态安全作出巨大贡献。
企业碳排放配额是纳入碳交易的企业允许的碳排放额度,企业为履约,每年必须核销与自身排放量等量的配额。碳排放配额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在前一年的实际运行情况,按照前一年的实际数据的一定比例发放,在主管部门确认企业前一年的配额量后,多退少补。目前全国市场按照70%的比例预发,地方试点市场从50%到80%比例不等。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条
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的温室气体种类和行业范围,由生态环境部拟订,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开。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条
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立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组织建设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碳排放配额的持有、变更、清缴、注销等信息,并提供结算服务。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记录的信息是判断碳排放配额归属的最终依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全国碳排放权集中统一交易。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实现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规范碳排放管理活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配额的发放、清缴和交易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碳排放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省碳排放管理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支持本行政辖区内企业配合碳排放管理相关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工作。
省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统计、价格、质监、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碳排放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鼓励开发林业碳汇等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引导企业和单位采取节能降碳措施。提高公众参与意识,推动全社会低碳节能行动。第二章 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第六条 本省实行碳排放信息报告和核查制度。
年排放二氧化碳1万吨及以上的工业行业企业,年排放二氧化碳5千吨以上的宾馆、饭店、金融、商贸、公共机构等单位为控制排放企业和单位(以下简称控排企业和单位);年排放二氧化碳5千吨以上1万吨以下的工业行业企业为要求报告的企业(以下简称报告企业)。
交通运输领域纳入控排企业和单位的标准与范围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交通运输等部门提出。根据碳排放管理工作进展情况,分批纳入信息报告与核查范围。第七条 控排企业和单位、报告企业应当按规定编制上一年度碳排放信息报告,报省发展改革部门。
控排企业和单位应当委托核查机构核查碳排放信息报告,配合核查机构活动,并承担核查费用。
对企业和单位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报告中认定的年度碳排放量相差10%或者10万吨以上的,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进行复查。
省、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进行抽查,所需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八条 在本省区域内承担碳排放信息核查业务的专业机构,应当具有与开展核查业务相应的资质,并在本省境内有开展业务活动的固定场所和必要设施。
从事核查专业服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开展碳排放核查业务,对所出具的核查报告的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第九条 碳排放核查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第三章 配额发放管理第十条 本省实行碳排放配额(以下简称配额)管理制度。控排企业和单位、新建(含扩建、改建)年排放二氧化碳1万吨以上项目的企业(以下简称新建项目企业)纳入配额管理;其他排放企业和单位经省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可以申请纳入配额管理。第十一条 本省配额发放总量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总体目标,结合本省重点行业发展规划和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目标予以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配额发放总量由控排企业和单位的配额加上储备配额构成,储备配额包括新建项目企业配额和市场调节配额。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制定本省配额分配实施方案,明确配额分配的原则、方法、以及流程等事项,经配额分配评审委员会评审,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配额分配评审委员会,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和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技术、经济及低碳、能源等方面的专家,行业协会、企业代表组成,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第十三条 控排企业和单位的年度配额,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根据行业基准水平、减排潜力和企业历史排放水平,采用基准线法、历史排放法等方法确定。第十四条 控排企业和单位的配额实行部分免费发放和部分有偿发放,并逐步降低免费配额比例。
每年7月1日,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控排企业和单位配额总量的一定比例,发放年度免费配额。第十五条 控排企业和单位发生合并的,其配额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企业享有和承担;控排企业和单位发生分立的,应当制定配额分拆方案,并及时报省、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因生产品种、经营服务项目改变,设备检修或者其他原因等停产停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控排企业和单位,应当向省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配额变更申请材料,重新核定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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