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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可以开发票吗
可以,但财务处理上会很麻烦,难度大.所以建议不要跨年开发票.
一般来说,企业发生跨年度取得发票的情况有三种:第一种情况是上年度发生的费用等税前扣除项目,由于种种原因到次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发票的项目栏填写的仍是上年发生的费用;第二种情况是上年度发生的费用等税前扣除项目,由于种种原因到次年才取得对方开具的发票,但发票的项目栏只填写相关的费用内容,并没有注明费用的所属期,很容易混淆为次年的费用;第三种情况是对方在上年度已经开具了发票,由于款项未全额支付等原因而拖延至次年才给发票.面对这些问题,在汇算清缴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时,企业无法及时取得发票的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呢?
会计处理体现的是权责发生制原则,比如2012年取得的发票,如果列支到2013年的费用是不允许的.那有人可能会问,如果真的到了2013年才发现2012年未入账的发票又应该怎样处理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如果2013年真的发现2012年未入账的费用,可以作为前期差错处理,如果金额小,可以直接计入2013年当年费用,但如果金额大的话就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核算.
税法跨年度费用是否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公告》)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企业由于出现应在当期扣除而未扣除的税费,从而多缴了税款,以后年度发现后应当准予追补确认退还,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得改变税费扣除的所属年度,应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目前,企业之间由于拖欠款项或者债务纠纷等原因,导致不能及时取得发票,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和2012年第15号公告解决了纳税人跨年度取得发票的税前扣除问题,预缴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核算,汇算清缴时按税法规定处理,避免了退税的繁琐手续.逾期取得的票据等有效凭证,可追溯在成本、费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即企业应先行调增成本、费用发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收到发票等合法凭据的月份或年度,再调减原扣除项目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由此可能在费用支出等扣除项目发生的所属年度造成的多缴税款,可在收到发票的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申请抵缴,抵缴不足的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抵缴或是要求税务机关退还税款,时限不得超过3年.
根据该规定,如果2013年发现2012年未扣除的费用,税法也是允许扣除的,不过只能追记到费用发生的当年扣除,所以,如果是2013年汇算清缴2012年企业所得税之前发现有未扣除的费用,税法规定是可以扣除的,但之后发现的话只能申请退还多交的企业所得税.
跨年发票退回怎么处理
跨年发票,一般都是已经认证过的发票.跨年发票退回可作以下两种处理:
1、无理由退回发票,则有权利拒绝收回发票;
2、由于业务需要而退回的发票,则可以作废处理,向对方再开具一张新的发票.
跨年发票包括两种情况:
1、开具发票时间是上一年度,因各种原因未能在上年度报销做账,到了次年才报销和做账;
2、上一年度发生的经济业务,上一年度支付的款项,却未能在上一年度收到发票.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库存现金
计算多交的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
结转: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
跨年可以开发票吗?
可以。
本月销售时自己按税率计算税费,
借: 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销项
如果这次算跟开票金额有误,下个月冲回来就可以。
关于认证期限,自发票开具之日起(注意:不是自发票取得之日)180日内的任意一天均可认证,超过期限将无法认证(除非客观原因导致逾期)。(比如:发票开具日期是2021年1月1日,那么该发票自2021年6月29日前均可认证)。
关于抵扣期限,正式一般纳税人在发票认证的当月抵扣;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发票认证的次月,按稽核结果通知书抵扣。(比如:发票在2021年1月5日认证**,那么正式一般纳税人在申报1月属期增值税的时候抵扣(2021年2月16日前);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申报2月属期增值税的时候,查询打印稽核结果通知书,按稽核结果通知书抵扣(2021年3月16日前)。
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先开具销售发票的,先交税。按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本月开具的发票必须当月入帐,这是确认收入的依据,也就是你纳税依据,滞后入帐等于滞后纳税,税务局查到要按应纳税额的一至五倍罚款并按天计算处罚滞纳金.
一般财务在先开收据情况下,仅能入在预收账款科目里,由于开票往往是集中一起开,所以等发票开好交给付款人,又换回原来的收据,此时才能将这一批款项作为营收做账,把先前的预收款转入营业收入。这是比较谨慎的做法,也是常用做法。
不可以,因为这属于未按规定时限开具发票。
处罚依据:
《发票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
应该是可以的。线路板厂家既售出线路板,同时也购入线路板也是常有的事。
比如说一家线路板厂主打样板,那么它接到一个数量比较多的订单时,就会找同行协助加工避免把自己有限的产能占用完。找同行加工之后,就会产生一个购入同行的线路板再卖给客户的过程。这个过程本身是合理合法的,只要正常纳税就可以了。
可以抵扣的条件:
你是“一般纳税人”
发票上注明了税款。
两者缺一不可。
进项的柴油发票是按照购进商品进账的吗?如果是,开发票可以开柴油,但是要注意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柴油,如果没有就属于超范围经营,是要受处罚的,而且柴油是需要办理危险期经营资格证的
增值税条例第八条第四款:
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销售货物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 票可以抵扣进项税,这是毫无疑问的。
销售折扣和没有折扣之前的价格开在一张发票上的,按折扣后的金额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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