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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推进采购意向公开是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预算执行中新增采购项目应当及时公开采购意向。各预算单位是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责任主体,负责公开本单位的采购意向,要加强采购活动的计划性,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全面公开采购意向,做好采购意向公开以及公开后的咨询答复工作。各主管部门应当发挥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的作用,确保所属预算单位严格按规定及时、全面公开采购意向。
政府采购的方式包括: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单一来源采购
5、询价
6、国务院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八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采购意向公开为政府采购的前置程序。
公开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采购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_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
公开内容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根据市场调研情况,采购预算金额可以低于实际预算安排数,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采购项目信息是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重头戏。根据《通知》,必须公开的采购项目信息有: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项目预算金额,中标、成交结果,采购文件,更正事项,采购合同,单一来源公示,终止公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
采购意向按照采购项目公开。除以电商采购、预选采购、定点采购、网上竞价等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按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按要求公开采购意向。
财政部强调需要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明确提出了“采购意向”的说法,并提出自2021年起选择部分中央部门和地方开展公开采购意向试点。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加强人民的监督力度。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
法律依据:
《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
四、关于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
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
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参考文本见附件。其中,采购需求概况应当包括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采购意向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五、关于采购意向公开的依据和时间
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开。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预算执行中新增采购项目应当及时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
自2021年7月1日起,除采用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各单位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和本单位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开采购意向。
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涉密信息除外)。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各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有关采购公告格式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1年版)〉的通知》执行。
公开主体和机制
采购意向原则上由各单位采购部门在采购项目所属预算年度内按季度统一公开。各单位需求部门应当于每年“二上”预算上报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第一季度采购意向,每年2月、5月、8月的20日前提交下一季度采购意向,采购部门收到采购意向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进行公开。
因特殊原因未能按季度公开采购意向的,需求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充分考虑采购意向公开和实际采购公告所需时间,尽早提交采购意向,采购部门收到采购意向后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进行公开。
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由各单位需求部门书面说明原因,作为立项申请的一部分,经立项审批后,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以上内容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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