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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21个省区市成立了省领导任组长的国有林场改革领导小组,国家国有林场林区改革工作小组已完成了广东、北京等22个省区市改革实施方案的审批。
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总站长杨超说,各地在编制省级改革实施方案中,在国有林场定性、理顺管理体制、森林资源监管等方面进行了科学设计和创新,亮点突出。既把握了公益性改革方向、强化了森林资源监管,又加大了财政支持力度、明确了森林资源增长目标和路径,并制定了长远发展规划。
目前,浙江、江西、甘肃、湖南、山东、河北6省试点工作已通过了国家验收,取得了显著成效,有效理顺了管理体制。根据机构精简和规模经营的原则,试点地区国有林场由832个优化整合为615个,减少26%。事业编制由45194个核减为29981个,较改革前精简34%,人员和机构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实现了“因养林而养人”的目标。
同时,试点地区职工收入水平大幅提高,职工平均工资达到4.4万元,比改革前提高81%,接近或达到了当地同类单位平均水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实现了全覆盖,参保率均达到了100%,较改革前提高了35%和42%。
此外,试点地区国有林场木材采伐量显著下降,森林资源得到了有效保护;还初步创新了发展机制,有效调动了职工积极性,增强了发展活力。
自上世纪五十年代以来,国有林场的广大干部职工,扎根山区,艰苦奋斗,兢兢业业,默默奉献,为绿化祖国大地、培育森林资源、推进生态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国有林场作为推动林业建设的骨干力量,在促进林业发展、加快生态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都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大部分国有林场地处偏远,交通不便,信息闭塞,计划经济时代遗留的人员过多、社会负担过重等原因,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危困问题日益暴露,职工待遇低下,生活困难,体制机制陈旧,职工生产积极性得不到充分发挥。202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对林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了重新定位,对林业的投入大幅增加,对林业的政策倾斜,林业的改革与发展迎来了历史性的大好机遇。国有林场一定要抓住难得的历史机遇,用好用足政策,全面推进国有林场改革与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国有林场。
一、理清思路,明确国有林场改革与发展的主要任务
国有林场改革与发展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为动力,按照“生态优先,兴林富民”总战略的要求,加快改革发展步伐,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建好生态公益林,管好国有森林资源资产,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利于生态建设和现代林业发展要求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努力建设“经营管理科学、基础设施完备、森林优质高效、产业发展充分、资源经营持续、林区富裕和谐”的现代国有林场,力争使国有林场成为现代林业的示范点、新农村建设的排头兵、和谐社会的新社区,开创林场工作新局面。
加快国有林场改革与发展,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生态优先原则。按照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不断强化公益性职能,提高国有林场森林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充分发挥国有林场在森林生态建设中的示范作用。二是“少养人、买服务”的原则。在林场核编的基础上,政府要确保林场事业经费和管护经费落实到位。对于国有林场的生产经营性活动,可采取“花钱买服务”的方式,优先安置分流职工。三是可持续发展原则。以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国有森林资源保护培育为核心,不断提高森林质量,实现资源永续利用,充分发挥国有林场重要绿色生态屏障和森林资源战略储备基地的作用。四是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县政府负责,就人员精减、社会统筹、分流安置等形成政策,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推动国有林场健康发展。五是积极稳妥原则。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从国有林场的实际出发,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把握改革的最佳时机和步骤,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一)坚持生态优先,建立新型管理体制
推动国有林场由原来的木材生产为主向生态建设为主的转变,确保国有林场持续稳定发挥生态效益,既是生态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深化国有林场改革必须考虑的基础问题。根据国有林场区位重要、生态公益林比重大、建设管理任务重等实际,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国有林场新型管理体制,不但有利于国有林场事业的健康发展,更有利于维护生态建设的大局。一是明确国有林场性质。按照“对生态公益林比重较大的国有林场,要坚持以生态建设为主要方向”的要求,原则上,对国有林场生态公益林面积占森林面积50%以上的国有林场,要进一步明确其公益性事业单位的性质,可增挂“国有生态公益林保护站(所)”牌子,归口当地林业行政部门主管,主要承担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国有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和林业科技示范推广等公益职责。二是核定事业编制和经费。为确保国有林场履行公益性职能,按照“以事设岗、精减高效”的要求,由地方政府根据林场生态公益林管护任务的实际确定(如1万亩生态公益林原则上拟配备5人左右),其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按同类事业单位标准,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安排到位,确保其公益性职能的履行。对生态公益林比重小于50%的国有林场,各地也要按照其生态和社会效益的实际,明确其生态公益性职能,核定与生态管护任务相应的人员编制和经费,实行严格考核,保障其职能发挥。三是优化生产管理布局。在理顺国有林场管理体制过程中,很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要按照精减机构、减少人员、增加效益的思路,对国有林场的布局进行优化整合,对区域相邻、面积不大的国有林场,可缩减为一个管理机构、一套管理班子。对林区、护林点过多、过散的国有林场,要按照新形势下生产管护任务的实际,进行重新整合,最大限度地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二)坚持以人为本,制定配套改革政策
在理顺管理体制、核定事业编制的基础上,各地要从维护国有林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配套改革政策和措施,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围绕国有林场人员现状,主要做好四个方面工作:一是建立新型用人制度。对国有林场中专职履行生态公益林管护等公益性职责的人员,要结合所承担的主要任务,科学设置内部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条件,按照“公平公开,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的原则,从在职人员中择优录用,并按同类事业单位落实其工作经费和待遇。二是妥善安置分流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富余人员原则上依法转换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国有林场广大干部职工长期艰苦奋战在生产第一线,为绿化荒山、建设生态“献了青春献子孙”。各地要切实按照有关政策,进行妥善安置分流,保障其稳定再就业。对国有林场现有管护任务,应优先承包给分流职工管护。三是全面落实社会统筹。要按照社会统筹有关政策,多渠道筹集资金,缴纳相关费用,解决遗留问题。条件允许的地方,要实行人员身份的一次性剥离,由当地社保办统一管理,支付离退休费和生活补贴费。四是改善职工居住条件。要重视和解决国有林场职工住房困难问题,支持国有林场职工到市区、县城购房和参加国家危旧房改造项目,以解决职工住房难、子女上学难等问题。
(三)坚持促进发展,改善基础设施条件
改善国有林场基础设施条件是现代国有林场建设的必然要求。按照事权划分、属地管理的原则,国有林场建设与管理由所在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各地应根据国有林场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精心组织实施。要全面落实国家、省、市的相关政策,以建设促发展,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把国有林场纳入新农村建设等规划,在安排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时统筹考虑国有林场,使其享受与周边农村同等的扶持政策,切实解决林场道路、危房、电力、饮水、通讯等薄弱问题。其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充分考虑各国有林场的发展水平,按照国有林场经营规模大小、基础设施现状实行分类指导、分档补助,优先考虑按国家要求完成改革的国有林场,适当向基础设施特别薄弱、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国有林场倾斜。二是保障生活,发展生产。通过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和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以利发挥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优势,推动一二三产协调发展,增强林场造血功能。三是项目管理,专款专用。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严格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进行规划、评估、立项、建设、绩效评价和检查验收,要切实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推行项目招投标和监理制度,确保建设成效。
(四)坚持依法监管,保障林场合法权益
全国国有林比重达20%,发达国家的比重则高达30%。为此,要切实加强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保护和管理,避免国有林场在改革中引起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流失,确保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运行安全和保值增值。一是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林场设立、变更、撤销或者改变隶属关系和土地出让、合资、股份经营、委托经营、抵押等方式改变国有森林资源产权关系的,须依法评估和报批。二是保障国有林场合法权益。国有林场对国家授权经营管理的财产、土地和其他资源,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收交和归并,不得侵占、平调国有林场土地和资产。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收回国有林场土地使用权。开发利用国有森林风景资源,要建立有偿使用制度,进行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实行公开招投标,防止以招商引资为名,低价甚至无偿出让、转让森林风景资源经营权的行为;控制森林公园经营权整体转让,防止国有森林风景资源被投机商独家垄断并造成森林风景资源破坏。三是加强国有林场土地管理。国有林场管理范围内的各类土地,是国家重要的生态建设基本用地,必须保持其范围和用途的长期稳定。对于国家建设需收回或使用国有林场土地的,应依法办理转用审批手续,并参照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予以补偿,确保国有资产和职工权益不受损害。对国有林场的改革与发展,各地不能简单地甩包袱,造成不该甩的甩了,不该划的划了,导致国有森林资流失的,要坚决制止并严肃查处。
(五)坚持科学经营,统筹林场经济发展
具有多种功能是森林的突出特征,要充分发挥国有林场绿色生态屏障和后备森林资源培育基地的重要作用,确保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科学经营,大力提高森林生态质量。国有林场要把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作为首要职责,按照生态公益林的有关技术规程,积极开展人工造林、封山育林、天然林资源保护、退耕还林和三北防护林建设等工程,落实封育管护措施,确保建设成效,使国有林场成为生态建设的示范区。各地应根据国有林场的生态区位条件,进一步扩大国有林场生态公益林面积,对国有林场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按“分类分档补偿”实施,要精心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根据各类森林资源的不同主导利用方向,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培育,合理调整林种树种结构,大力发展珍贵树种,积极培育大径材,加快中幼林抚育步伐,提高森林质量。
近年来,有的国有林场通过开展多种经营,实现了资源增加、资产增值、经济增效、职工增收。但总体看,与资源培育相比,国有林场产业发展还相对滞后。要通过种植业结构调整、低产低效林改造,发展名特优新经济林果,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并实行基地化、集约化和标准化生产,积极争创森林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最大限度地提高林场的经济效益。森林旅游是一项新兴产业,也是国有林场保护资源、建设生态和发展经济的最佳结合点。国有林场资源丰富,都有条件开展森林旅游,目前大部分国有林场也已建起了森林公园,要珍惜和用好这块牌子,充分发挥森林景观资源丰富的优势,把森林旅游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围绕“规划科学、设施完善、产品丰富、服务优良、管理规范、产业发达”的发展目标,不断拓展森林公园发展空间,鼓励各种经济主体多渠道、多形式参与开发建设。要加快发展,完善服务,加强营销,做强品牌,推动森林公园的文明开发、文明经营、文明服务和文明管理,把森林公园建设成为生态文明的主要阵地。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国有林场改革与发展步伐
(一)组织领导到位
各地林业主管部门承担林场改革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要积极争取党政领导的重视;各级林业部门主要领导必须亲自抓,进一步把国有林场事业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抓紧对国有林场开展系统调研分析,提出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确保方案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并向党委、政府进行专题汇报,争取政策支持,尽早启动改革。各国有林场更要珍惜机会,抓住机遇,把改革作为头等大事,积极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主动汇报,主动配合,既要顾全大局,又要从职工切身利益出发,维护合法权益。
(二)政策落实到位
国有林场改革由当地政府负主体责任,政府重视是国有林场改革取得成功的关键。各地林业主管部门抓住贯彻国务院文件的机遇,积极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宣传国有林场的历史贡献、地位和作用,宣传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以最大限度地争取领导重视,最大限度地落实各项改革政策,最大限度地确保国有林场公益性职能的发挥,推动国有林场改革尽早启动,取得实效。国有林场改革涉及财政、劳动保障、人事编制、体制改革、农办、交通、电力等多个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及时取得联系沟通,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合力推进林场事业发展。
(三)宣传发动到位
国有林场改革不仅事关林场今后发展大局,也牵涉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如果没有广大干部职工的理解、支持和参与,改革就不能顺利进行。如果在改革中不能很好解决职工的生活和出路问题,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林场班子就是失职。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和林场要把宣传发动作为基础性工作,通过印发学习资料、开展座谈讨论、直接走访职工等,耐心细致做好工作,剖析利害,说明道理,讲清政策,解决职工的思想顾虑,统一职工的思想认识,服从林场改革发展的大局。要坚持发扬民主,建立林场广大职工参与机制和监督机制,提高透明度,妥善处理好职工分流安置、社会统筹、再就业保障、住房等民生问题,让职工“走得安心,留得放心”。
(四)班子建设要到位
国有林场的改革与发展,需要大批具有先进知识和实践技能的优秀人才。各地要建立科学有效的用人机制,优先考虑把专业技术人员和优秀管理人才留住,建立优胜劣汰、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人员管理机制,实行科学量化考核,并逐步吸引社会优秀人才或大中院校的毕业生到林场就业。凡是好的林场都有一个好的班子,要按照年纪轻、有知识、懂专业和德才兼备的要求,加强林场班子建设,建立健全约束和激励机制。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场长聘任制和委任制相结合的任用方式。
(五)组织措施要到位
改革方案经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负责全面落实,确定专门领导,抽调专门人员,精心组织实施,协调改革进程中的各项工作,争取早出成效。要先行试点,探索积累经验;每个林场具体情况不一,要实行一场一策,确保改革最大限度切合实际。同时,要加大对国有林场改革工作的考核力度。
推进国有林场改革与发展,全面建设现代国有林场,是政府赋予我们的重要使命,是贯彻“创业富民、创新强国”总战略的具体要求。我们林业人要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昂扬的斗志、务实的作风,全面推进国有林场的改革与发展,为建设生态文明、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保障林业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林地,是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经济林地(包括木本的果类、油类、茶类、药类树木用地)、灌木林地、红树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林业科研教学的林用地和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规划的宜林地,以及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林地。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林地规划、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管理、监督,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国土、农业、水利、矿产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森林法》的规定对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登记造册,发放林权证(或山林权证,下同),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省人民政府可以对省属国有的林场、国家级和省级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林权证。第六条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总体规划,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未经原编制机关审核同意,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变更。
25度以下缓坡林地的开发和林业产业内部林种结构调整用地(包括其他林地改为经济林地),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第七条 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国有林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收回林地使用权。属于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一)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荒芜无力继续承包经营的;
(二)造成林地资源严重破坏,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未经批准,用于非林业生产建设的。第八条 林地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出租、转让、抵押,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的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第九条 未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林地的权属和用途。第十条 需要变更或抵押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或抵押登记手续。
申请办理变更或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或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主合同以及当事人双方签订变更或抵押的合同;
(四)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五)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林木、林地权属变更登记,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变更或抵押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必须提供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第十一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征用、占用林地的,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发给使用林地许可证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征用、占用生态公益林地的,必须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核同意,并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第十二条 申请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国务院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和其他批准文件;
(二)林地的权属凭证及平面图;
(三)与林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签订的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协议书;
(四)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凭证。第十三条 经依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缴纳征用、占用林地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征用、占用商品林林地,按下列标准缴纳补偿费:
(一)林地补偿费:按被征用、占用林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10倍补偿。
(二)林木补偿费:
1、成熟林和近熟林: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补偿;
2、中龄林:按林地的林木实际价值2至3倍补偿;
3、幼龄林:按实际造林投资3至4倍补偿;
4、种植不到一年的未成林:按当年实际造林投资补偿;
5、苗圃苗木、经济林: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3至4倍补偿。
(三)安置补助费:按国家和省有关征地安置农业人口的规定补助。但是,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林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四)森林植被恢复费:按林地改良改造和营造相应人工林的炼山、整地、挖穴、造林(含种苗)的费用以及前三年抚育管理(包括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垦复抚育等)的实际成本2至3倍缴纳。
征用、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的,其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按征用、占用商品林林地的补偿标准加倍缴纳。安置补助费按征用、占用商品林林地的标准补助。
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依照有关规定专款用于植树造林、森林植被恢复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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