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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资质的申报条件
(一)申请的核查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北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在300万人民币以上。
2.具有良好的从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核查工作的办公条件,近两年工商和(或)从业年检均合格。
3.已建立健全的核查工作相关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明确了管理层和核查人员的任务、职责和权限;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核查工作负责人;制定了确保公正性的规定和保密管理、核查人员管理、核查活动管理、文件管理、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不符合及整改措施处理等相关制度。
4.应是经清洁发展机制(CDM) 执行理事会批准的指定经营实体,或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机构,或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温室气体核查机构,或获国家及北京市推荐的节能量审核机构;且近三年在国内完成的CDM或自愿减排项目的审定与核查、ISO14064 企业碳核算、节能量审核等领域项目总计不少于10个。
5.对无上述核查或审核经历的特定行业机构,应在温室气体减排领域内独立完成至少2个北京市或国家级课题,或自主开发至少3个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6.拥有满足核查工作专业需要的核查员。
7.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政策要求。 碳排放权是具有价值的资产,可以作为商品在市场上进行交换--减排困难的企业可以向减排容易的企业购买碳排放权,后者替前者完成减排任务,同时也获得收益。这就是碳交易的基本原理。专家认为,碳排放权可能超过石油,成为全球交易规模最大的商品。
2023年由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BCSD)与世界资源研究所(WRI)共同发布的《温室气体核算体系》(GreenHouse Gases Protocol,简写成“GHG Protocol”)将碳排放根据来源分为三个范围,为盘查/核查提供指导。
范围1(直接排放) :企业直接控制的燃料燃烧活动和物理化学生产过程产生的直接温室气体排放。典型的范围1涵盖燃煤发电、自有车辆使用、化学材料加工和设备的温室气体排放。
范围2(间接排放) :企业外购能源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包括电力、热力、蒸汽和冷气等。
范围3(价值链上下游各项活动的间接排放) :覆盖上下游范围广泛的活动类型。
《温室气体核算体系》(GHG Protocol)示范地列出了常见的碳排放活动(见下图)。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实现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规范碳排放管理活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配额的发放、清缴和交易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碳排放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第四条 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全省碳排放管理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支持本行政辖区内企业配合碳排放管理相关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统计、市场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碳排放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鼓励开发林业碳汇等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引导企业和单位采取节能降碳措施。提高公众参与意识,推动全社会低碳节能行动。第二章 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第六条 本省实行碳排放信息报告和核查制度。
年排放二氧化碳1万吨及以上的工业行业企业,年排放二氧化碳5千吨以上的宾馆、饭店、金融、商贸、公共机构等单位为控制排放企业和单位(以下简称控排企业和单位);年排放二氧化碳5千吨以上1万吨以下的工业行业企业为要求报告的企业(以下简称报告企业)。
交通运输领域纳入控排企业和单位的标准与范围由省生态环境部门会同交通运输等部门提出。根据碳排放管理工作进展情况,分批纳入信息报告与核查范围。第七条 控排企业和单位、报告企业应当按规定编制上一年度碳排放信息报告,报省生态环境部门。
控排企业和单位应当委托核查机构核查碳排放信息报告,配合核查机构活动,并承担核查费用。
对企业和单位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报告中认定的年度碳排放量相差10%或者10万吨以上的,省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进行复查。
省、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进行抽查,所需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八条 在本省区域内承担碳排放信息核查业务的专业机构,应当具有与开展核查业务相应的资质,并在本省境内有开展业务活动的固定场所和必要设施。
从事核查专业服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开展碳排放核查业务,对所出具的核查报告的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第三章 配额发放管理第九条 本省实行碳排放配额(以下简称配额)管理制度。控排企业和单位、新建(含扩建、改建)年排放二氧化碳1万吨以上项目的企业(以下简称新建项目企业)纳入配额管理;其他排放企业和单位经省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可以申请纳入配额管理。第十条 本省配额发放总量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总体目标,结合本省重点行业发展规划和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目标予以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配额发放总量由控排企业和单位的配额加上储备配额构成,储备配额包括新建项目企业配额和市场调节配额。第十一条 省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制定本省配额分配实施方案,明确配额分配的原则、方法、以及流程等事项,经配额分配评审委员会评审,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配额分配评审委员会,由省生态环境部门和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技术、经济及低碳、能源等方面的专家,行业协会、企业代表组成,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第十二条 控排企业和单位的年度配额,由省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行业基准水平、减排潜力和企业历史排放水平,采用基准线法、历史排放法等方法确定。第十三条 控排企业和单位的配额实行部分免费发放和部分有偿发放,并逐步降低免费配额比例。
每年7月1日,由省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控排企业和单位配额总量的一定比例,发放年度免费配额。第十四条 控排企业和单位发生合并的,其配额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企业享有和承担;控排企业和单位发生分立的,应当制定配额分拆方案,并及时报省、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因生产品种、经营服务项目改变,设备检修或者其他原因等停产停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控排企业和单位,应当向省生态环境部门提交配额变更申请材料,重新核定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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