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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全国首个规范住房租赁的地方性法规实施,值得关注的信息有以下这些:
1.有效避免法律纠纷。
有个朋友因考虑孩子就近上学,所以决定在学校附近租房住,期间遇到个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房东,该房东不以其专业知识服务社会却把精力花在与租客玩心思上,当时我的朋友支付了部分租金给对方,后面因为房东那边的一些原因不能住,朋友就想着退了,反正还没住进去,结果对方不给退......,还好,我的这个朋友自己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和流程,就自己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最后顺利要回了租金。试想,如果我的朋友不懂法,那就需要请律师,那点租金估计还不够付律师费的......
网上还有一个案例是:一名女孩就读于当地大学,为生活方便在外面租房住,退租的时候遇到了阻力,房东不愿意返回预付的全部款项,女孩与其商量解决方案的过程中,房东毫无顾忌的语言刺激,导致女孩一时想不开走上绝路......
2.享受为租赁赋权的公共服务。
有利于租房者享受办理积分落户、子女入学、公积金提取等方面的公共服务,尤其积分落户和子女入学对北漂族来说是很重要的,很多人因为孩子不能在本地顺利入学,不得不让孩子回原地就读,或举家返回,或做留守儿童。
3.便于房产管理。
租房备案,意味着每个人有多少房产将一目了然。关于租金的问题,大家也不用太过担心,政府将干预租金上涨。
如果租房过程中,出现脱离市场指导的价格,背后有政府。随着该政策的有效落地,相信租赁市场将越来越规范。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一、契税申报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
二、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应交付经济利益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或房屋买卖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以划转、奖励等没有价格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或房屋赠与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三、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具体情形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实际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成交价格以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确定。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契税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价格的差额。
(三)税务机关核定的契税计税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四、税务机关依法核定计税价格,应参照市场价格,采用房地产价格评估等方法合理确定。
五、契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时,应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契税税源明细表》部分,附件1),并根据具体情形提交下列资料:
(一)纳税人身份证件;
(二)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
(三)交付经济利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提交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相关价款支付凭证,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让为财政票据,土地使用权出售、互换和房屋买卖、互换为增值税发票;
(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监察文书等。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或将资料留存备查。
六、税务机关在契税足额征收或办理免税(不征税)手续后,应通过契税的完税凭证或契税信息联系单(以下简称联系单,附件2)等,将完税或免税(不征税)信息传递给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即时传递信息的,税务机关可不再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完税凭证或开具联系单。
七、纳税人依照《契税法》以及23号公告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契税的,应提供纳税人身份证件,完税凭证复印件,并根据不同情形提交相关资料:
(一)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提交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证明材料;
(二)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三)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补充合同(协议)和退款凭证;
(四)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提交补充合同(协议)和退款凭证。
税务机关收取纳税人退税资料后,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实有关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情况。核实后符合条件的即时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八、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管过程中知悉的个人的身份信息、婚姻登记信息、不动产权属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范围,税务机关可依法处理。
九、各地税务机关应与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协作,采用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等模式,持续优化契税申报缴纳流程,共同做好契税征收与房地产管理衔接工作。
十、本公告要求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即时查验的,可公告明确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交。
十一、本公告所称纳税人身份证件是指:单位纳税人为营业执照,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其他有效登记证书;个人纳税人中,自然人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或者入境的身份证件,个体工商户为营业执照。
十二、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契税文件目录》(附件3)所列文件或条款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8月26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制发的背景是什么?
《契税法》于2021年8月11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契税法》顺利实施,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制发了23号公告。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契税征收管理,税务总局制发《公告》,明确契税纳税申报、税款核定征收、退税、先税后证、信息保密等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规定,为纳税人和基层税务人员提供了政策依据与办事指引。
二、为什么契税申报的基本单位是不动产单元?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不动产单元是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且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为进一步提升契税纳税申报的规范性,便于纳税人理解和办理,并与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统一衔接,《公告》明确了纳税人申报契税的基本单位为不动产单元。
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或者增减共有人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纳税人也应以不动产单元为单位申报契税。
【例1】自然人A整体购买某幢住宅楼。在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将该幢住宅楼登记为2个不动产单元,则A应就2个不动产单元分别向税务机关申报契税。
三、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应申报契税的,如何确定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契税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征收契税。
为方便纳税人确定上述应税行为契税申报的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公告》明确,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应交付经济利益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或房屋买卖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以划转、奖励等没有价格的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参照土地使用权或房屋赠与确定契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等。
【例2】为支持合理住房需求,某省依法规定本地区住房买卖契税适用税率为3%。若纳税人A作为债权人承受某债务人抵偿债务的一套住房,A应参照住房买卖的适用税率3%,以及抵债合同(协议)确定的成交价格申报契税。
四、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具体指什么?
23号公告第二条第(九)项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为方便纳税人确定契税申报的计税依据,《公告》按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税务机关核定契税计税价格等三类情形,作出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一是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实际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成交价格以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确定。
二是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的,应分别确定互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不含税价格,再确定互换价格的差额。
三是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的,税务机关核定的契税计税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需要说明的是,土地、房屋权属转让方免征增值税的,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扣减增值税额。
【例3】某一般纳税人A公司销售其自建的房屋,含税价为328万元,并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21年1月,A公司向纳税人B开具第1张增值税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0万元、不含税价格为100万元;2021年9月,A公司向纳税人开具第2张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18万元、不含税价格为200万元。则B申报契税的计税依据=100+200=300(万元)。
【例4】自然人A与自然人B互换房屋,A的房屋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45万元,B的房屋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则A申报契税的计税依据为0;B申报契税的计税依据=145-100=45(万元)。
【例5】自然人A将一套购买满2年的住房销售给自然人B,合同确定的交易含税价为210万元,A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上注明增值税额为0,不含税价格为210万元。则B申报缴纳契税的计税依据为210万元。
五、《公告》实施后,纳税人申报契税所需提交资料有变化吗?
没有变化。《公告》延续税法实施前做法,明确契税纳税人依法纳税时,应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契税税源明细表》部分),并根据具体情形提交下列资料:
(一)纳税人身份证件;
(二)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
(三)交付经济利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提交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相关价款支付凭证,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让为财政票据,土地使用权出售、互换和房屋买卖、互换为增值税发票;
(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监察文书等。
需要说明的是,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将继续有效。67号公告规定,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
六、纳税人如何申报享受契税减免税政策?
根据《公告》规定,契税纳税人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
对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契税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6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67号)等规定,实行资料留存备查的优惠办理方式。
七、修订后的《契税税源明细表》填报项目有什么变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缴纳契税时,应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契税税源明细表》部分)。
《公告》附件1公布了修订后的《契税税源明细表》(以下简称《税源明细表》)的样式。与原表相比,《税源明细表》主要变化有三个方面:
一是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在满足契税申报要求基础上,将《税源明细表》“用途”栏次选项由原来的“居住”“商业”“工业”等7项压缩为“居住”和“非居住”2项,“权属转移方式”的选项也进行了简化。
二是将原表中“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细分为“居民购房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和“其他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两个栏次。其中,“居民购房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仅供自然人购买住房申请享受居民购买家庭唯一、家庭第二套等优惠政策时填报,“其他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供企业和自然人申请享受其他优惠政策时填报。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使用《税源明细表》同时填报两类优惠,“一次填报、同时享受”。
【例6】自然人A的房屋被该县人民政府征收,获得货币补偿80万元,之后A重新购买一套80平方米的住房,不含税成交价格为100万元,并符合家庭唯一住房优惠条件。如该省规定对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部分免征契税,则A申报契税时,应在“居民购房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中选择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90平米及以下契税减按1%征收的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在“其他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中选择授权地方出台的房屋被征收取得货币补偿重新购买住房契税优惠政策的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并在“抵减金额”中填入“”元。则A申报契税的应纳税额=(-)×1%=2000(元)。
三是增加“权属登记日期”栏次。《契税法》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税源明细表》相应增加了“权属登记日期”栏次,供在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后申报缴纳契税的纳税人填报使用。如纳税人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申报缴纳契税的,无需填报该栏次。
八、《公告》实施会影响目前房地产交易税费申报模块和相关表单的使用吗?
不会。目前,我们已经结合《契税法》实施需要,对征管信息系统中的增量房交易、存量房交易、土地出让转让等房地产交易税费申报模块进行了修改完善,同时,对使用模块需填报的有关申报表单进行了同步优化,《公告》实施后,房地产交易税费申报模块和表单仍可继续使用。
九、契税信息联系单的应用场景是什么?
为更好落实契税“先税后证”的管理要求,方便完税后的纳税人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公告》明确,税务机关在契税足额入库或办理免税(不征税)手续后,应通过契税的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或契税信息联系单等,将完税或免税(不征税)信息传递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契税法》实施后,税务机关启用统一样式的契税信息联系单,作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传递纳税人办税信息的载体之一,可以更好满足部门协作的管理要求。对于契税足额入库或办理免税(不征税)手续的,税务机关如无法通过契税的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传递信息的,可提供契税信息联系单。同时,如果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即时传递办税信息的,税务机关可不再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完税凭证或开具联系单。
十、《公告》实施后,纳税人申请办理退税应提供资料有变化吗?
办税资料有所简化。纳税人依照《契税法》及23号公告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契税的,应提供纳税人身份证件,税收缴款书或税收完税证明复印件,并根据不同情形提交相关资料:
(一)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提交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证明材料;
(二)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三)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提交补充合同(协议)和退款凭证;
(四)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提交补充合同(协议)和退款凭证。
为进一步简化办税流程和资料,纳税人办理退税时无需提交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公告》明确,收取纳税人退税资料后,税务机关应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实有关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情况。
十一、应当依法予以保密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依法予以保密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具体包括:税收征管过程中知悉的个人身份信息、婚姻登记信息、不动产权属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范围,税务机关可依法处理。
十二、《公告》实施后,契税申报缴纳的主要方式有变化吗?
没有变化。根据《契税法》有关规定,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公告》明确,对实行“一窗受理”的地区,纳税人可以到当地政府服务大厅或不动产登记大厅设立的综合受理窗口统一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及其他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事项。
具备条件的地区,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纳税人端APP应用等方式,实现契税申报缴纳网上办理、掌上办理。
十三、税务机关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即时查验的纳税资料,纳税人还需要提交吗?
《公告》规定,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即时查验的,可公告明确不再需要纳税人提交。
十四、《公告》中纳税人身份证件具体内容指什么?
《公告》所称纳税人身份证件是指:单位纳税人为营业执照,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其他有效登记证书;个人纳税人中,自然人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或者入境的身份证件,个体工商户为营业执照。
十五、《公告》什么时候起施行?
《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契税税源明细表》和契税信息联系单同日启用,《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契税文件目录》所列文件或条款同日废止。
本刊讯记者从农业部新闻办获悉,2011年党中央、国务院对农业农村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千方百计保持粮食产量稳定在1万亿斤以上,千方百计保持农民收入增长在7%以上,努力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为详细了解有关情况,近日记者专题采访了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有关负责人。
1.千方百计保持粮食产量稳定在1万亿斤以上,千方百计保持农民收入增长在7%以上,努力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2.继续大幅度增加“三农”投入,中央财政安排用于“三农”的支出9884.5亿元。
3.中央财政1月已将全年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预拨到地方,力争在春耕前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直接兑付到农民手中。
4.良种补贴规模进一步扩大,部分品种标准进一步提高。中央财政安排良种补贴220亿元,比上年增加16亿元。
5.农机具购置补贴增加到175亿元,补贴范围继续覆盖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
6.最低收购价白小麦(三等,下同)、红小麦、混合麦每斤分别提高到0.95元、0.93元、0.93元,早籼稻(三等,下同)、中晚稻、粳稻每斤分别提高到1.02元、1.07元、1.28元。
7.对粮食产量或商品量分别位于全国前100位的超级大县,中央财政予以重点奖励,突出抓好一批产量超100亿斤的产粮大市、产量超10亿斤的产粮大县,加强指导,重点支持。
8.继续实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
9.农业部会同财政部研究制定《2011年粮棉油糖高产创建实施指导意见》,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0亿元,用于支持高产创建工作。
10.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指导各部门、各地方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
11.继续实施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计划免费为1.7亿农户提供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服务,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面积12亿亩以上。
12.中央财政将安排5亿元专项资金对承担实施病虫统防统治工作的2000个专业化防治组织进行补贴。
13.不断增加对动物疫病防控的投入,进一步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政策。
14.中央财政将投入5亿元资金实施畜禽标准化养殖扶持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标准化生产改造。
15.加大“农超对接”政策支持力度,超市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严禁超市向合作社收取进场费、赞助费、摊位费、条码费等不合理费用,严禁任意拖欠货款。超市一般应采取日结的方式收购蔬菜等生鲜农产品,尽量缩短账期。
16.全国所有收费公路全部纳入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范围,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将马铃薯、甘薯、鲜玉米、鲜花生列入到“绿色通道”产品范围。
17.在内蒙古、新疆、西藏、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和云南8个主要草原牧区省区,全面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
18.健全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中央和省级财政要大幅增加专项补助资金,市、县两级政府也要切实增加农田水利建设投入,引导农民自愿投工投劳。加快推进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优先安排产粮大县,加强灌区末级渠系建设和田间工程配套,促进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建设。
19.中央投资优先支持向农户集中供气的大中型沼气项目。沼气服务体系重点建设乡村服务网点。
20.实施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继续对有一定产业基础、文化水平较高、有创业愿望的农民开展系统的创业培训;依靠专家和科技人员力量,深入基层,开展形式多样的农民培训和科普活动。
21.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期内,除法定事由外,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调整承包地。土地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22.继续加大对涉农金融机构和业务政策支持力度,引导更多信贷资金投向“三农”。继续推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健康发展,逐步增加试点数量。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多样化的小额信贷产品,积极引导农民开展农村信用合作。
23.继续完善农业保费补贴政策,加大保费补贴支持力度,增加农业保险试点品种,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使更多的农民能享受到农业保险的保障。
24.加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力度,2011年全面推开。
25.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
26.将新农保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40%的县,受益农民范围将进一步扩大。
27.政府对新农合补助标准提高到200元,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70%,报销上限达到5万元。
28.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在“十二五”期间,基本建成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的新型农村电网。
29.家电下乡补贴产品共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手机、电脑、热水器、空调、微波炉、电磁炉9大类,各省(区、市)可根据本地农民需求选择一个新增品种纳入家电下乡政策实施范围,按销售价格的13%给予财政补贴,最高补贴限额由各省(区、市)确定。
30.在全国农垦大规模实施危房改造,将安排中央投资34亿元,支持24个省(区、市)的垦区实施农垦危房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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